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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人丢失发票怎么重新开销售发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1 19:36
【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顾客丢掉机动车出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则,当顾客丢掉机动车出售发票后,可采纳从头补开机动车出售发票的办法处理。详细程序是,丢掉机动车出售发票的顾客到机动车出售单位获得出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出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政专用章),到机动车出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承认并挂号存案,由机动车出售单位从头开具与原出售发票存根联内容共同的机动车出售发票。顾客凭从头开具的机动车出售发票处理相关手续。那么,我单位如按此规则给顾客从头开具发票,那是不是就重复核算出售收入,重复交税了,详细请怎么处理?
【回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用新版机动车出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6]479号)第五条《机动车发票》开具要求规则,如购货单位在处理车辆挂号和交纳车辆购置税手续前丢掉《机动车发票》的,应先依照国税函[2006]227号规则的程序处理补开《机动车发票》的手续,再按已丢掉发票存根联的信息开红字发票。
所以,你公司能够先按国税函[2006]227号从头开具与原出售发票存根联内容共同的机动车出售发票。再按已丢掉发票存根联的信息开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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