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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转业军人军龄应当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9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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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04年4月,劳作保证督查组织接到某大型工业企业员工告发,反映该厂近来与其免除劳作合同联系时发作对立,对立焦点是单位不愿将他从军的三年军龄算作付出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劳作保证督查组织受理该告发后当即介入查询,经了解,告发人退伍后即被安顿到该厂作业,签定的是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现在已作业了六年。因为近期该厂运营方向发作变化,对部分岗位人员进行削减,告发人便是被免除劳作合同的员工之一。因为单位以为告发人从军的三年并没有对该厂有所奉献,因而付出经济补偿金只核算他在本厂作业的年限,即付出六个月的薪酬。劳作保证督查员对单位的错误认识进行了教育和批判,依据《江苏省劳作合同法令》第五十七条规则下达了期限改正指令书,要求单位在十五天内付出告发人九个月的薪酬作为经济补偿金。十天后。告发人收到了单位付出的九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金。
案情剖析:
本案的对立焦点是告发人的军龄是否应当作为核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依据劳作和社会保证部办公厅《关于复转武士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核算员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答复定见》(劳社厅[2002]20号)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戎行转业干部安顿暂行方法》(中发[2001]3号)第三十七条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顿作业随用人单位变革实施劳作合同准则的定见》(国发[1993]54号)第五条规则,戎行退伍、复员、转业武士的军龄,核算为承受安顿单位的接连工龄。原劳作部《违背和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则,经济补偿金按员工在本单位的作业年限计发,因而,企业与员工免除劳作联系计发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时,退伍、转业武士的军龄应当核算为‘本单位作业年限’。”因而该厂应当付出告发人包含三年军龄在内的九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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