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权民事责任归责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5 07:15
特别侵权民事职责归责问题
某商场有块广告牌在马路周围悬挂着,一天,有位行人刚好从马路周围通过的时分被广告牌砸到后背。请问该行人的受伤应该由谁承当职责?特别侵权民事职责归责在法律上是怎样规则的?
律师回答:
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则,在我国特别侵权职责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一)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二)产品缺点致人危害的行为;(三)高度风险作业致人危害的侵权行为;(四)污染环境致人危害的侵权行为(五)地上施工致人危害的侵权行为;(六)地上工作物致人危害的侵权行为;(七)养殖动物致人危害的侵权行为;(八)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危害的侵权行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若干规则,下列侵权诉讼,依照以下规则承当举证职责:
(一)因新产品制作办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作相同产品的单位或许个人对其产品制作办法不同于专利办法承当举证职责;
(二)高度风险作业致人危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成心形成危害的现实承当举证职责;
(三)因环 境污染引起的危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则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当举证职责;
(四)建筑物或许其他设备以及建筑物上的放置物、悬挂物发作坍毁、掉落、掉落致人危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许管理人对其无差错承当举证职责;
(五)养殖动物致人危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养殖人或许管理人就受害人有差错或许第三人有差错承当举证职责;
(六)因缺点产品致人危害的,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则的免责事由承当举证职责;
(七)因一起风险行为致人危害的侵权诉讼,由施行风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当举证职责;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差错承当职责。
某商场有块广告牌在马路周围悬挂着,一天,有位行人刚好从马路周围通过的时分被广告牌砸到后背。请问该行人的受伤应该由谁承当职责?特别侵权民事职责归责在法律上是怎样规则的?
律师回答:
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则,在我国特别侵权职责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一)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二)产品缺点致人危害的行为;(三)高度风险作业致人危害的侵权行为;(四)污染环境致人危害的侵权行为(五)地上施工致人危害的侵权行为;(六)地上工作物致人危害的侵权行为;(七)养殖动物致人危害的侵权行为;(八)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危害的侵权行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若干规则,下列侵权诉讼,依照以下规则承当举证职责:
(一)因新产品制作办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作相同产品的单位或许个人对其产品制作办法不同于专利办法承当举证职责;
(二)高度风险作业致人危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成心形成危害的现实承当举证职责;
(三)因环 境污染引起的危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则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当举证职责;
(四)建筑物或许其他设备以及建筑物上的放置物、悬挂物发作坍毁、掉落、掉落致人危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许管理人对其无差错承当举证职责;
(五)养殖动物致人危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养殖人或许管理人就受害人有差错或许第三人有差错承当举证职责;
(六)因缺点产品致人危害的,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则的免责事由承当举证职责;
(七)因一起风险行为致人危害的侵权诉讼,由施行风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当举证职责;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差错承当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