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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诉讼时效与权利最长保护期间的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0 10:28
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时效准则的规则主要有三种景象:(1)一般状况下为2年,即一般诉讼时效,从权力人知道或许应该知道权力被损害时起算;(2)特别景象下有的为1年,例如身体遭到损伤的或存放资产丢掉,有的为60日, 例如《劳作法》第八十二条规则:"提出裁定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作争议发作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出书面请求。" 。(3)自权力被损害起超越20年的,权力人建议权力的,法院不予维护,这种时效被称为权力的最长维护期。
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适用的比较多的是一般诉讼时效,假如遇到法律规则特别诉讼时效的景象,则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特别诉讼时效。而权力的最长维护期条款则很少被法院征引。
笔者在实践中曾遇到某底层法院适用权力最长维护条款的景象,案情比较简单:在一假贷胶葛中,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提出原告建议已超越2年诉讼时效,原告没有依据标明从约好的还款期限届满到申述时(超越2年)从前向被告建议过权力。最终,该法院判定原告胜诉,理由是原告建议尽管超越2年的诉讼时效,但并没有超越权力的最长维护期限。因而被告依然要实行债款。判定后,被告没有上诉。
该判定显然是有问题的,法官能否在诉讼时效超越2年之后征引权力的最长维护期限条款,假如这样的话,那么民法中一般时效(包含特别诉讼时效)的规则岂不成为虚设?依照该判定的逻辑,一般诉讼时效与权力最长维护期限的规则之间存在不行谐和的抵触。显而易见,这个判定破坏了民法系统的内涵调和。
那么应该怎么了解一般诉讼时效与权力维护的最长期限之间的联系呢?笔者以为,从审判实践看,权力的最长维护期限归于"冷条款",即归于很少被适用的条款。该条款适用应该有清晰的条件,便是只需满意权力被损害的时刻超越20年的景象才干被征引,而不能了解为只需权力被损害没有超越20年权力就应该得到维护,不然必然形成法律系统的内涵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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