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侵犯商业秘密罪释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3 19:38

[释义]
本罪是指未经商业秘密权利人答应,以不正当手法获取别人的商业秘密,发表、运用或答应别人运用该项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形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略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形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分金;形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一)以偷盗、威逼、钳制或许其他不正当手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以前项手法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背约好或许违背权利人有关保存商业秘密的要求,发表、 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其所把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许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运用或许发表别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略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大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纳保密办法的技术信息和运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一切人和经商业秘密一切人答应的商业秘密运用人。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则之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则处分。
[相关法令]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运营者不得选用下列手法侵略商业秘密:
(一)以偷盗、威逼、钳制或许其他不正当手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发表、运用或许答应他入运用以前项手法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背约好或许违背权利人有关保存商业秘密的要求,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其所把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许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运用或许发表别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略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大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纳保密办法的技术信息和运营信息。
第二十五条 违背本法第十条规则侵略商业秘密的,监督查看部分应当责令中止违法行为,能够依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阐明]
一、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含个人和单位。
二、本罪片面方面有必要是成心,一般具有盈利的意图,
三、本罪是新建立的罪名,1979年《刑法》及相关法令均无此规则。
四、侵略商业秘密行为,我国有多种制裁办法,包含行政处分、民事侵权补偿、追查刑事责任。处理万瓦的开限仕仕丁刀可是仰行追查的,一是要形成重大损失,二是情节一般比较恶劣。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