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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拆迁费的法律性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7 22:05
近几年来,公房拆迁胶葛问题一直是一个十分抢手的论题,由于这里边触及的利益比较多,并且触及的法令问题也是许多的人不是很了解的。那么公房拆迁费的法令性质?听讼网小编总结了关于这个问题的相关常识,一同来看看吧。
抢夺公房拆迁费 承继之诉被驳回,看以下的事例:
赵先生住在外祖父承租的一间公房中,外祖父逝世后,赵先生得到拆迁费近20万元。他分给二姨、小姨3万余元。住在天津老家的大舅、二舅的儿子知道后,提起了诉讼,要求代位承继这笔拆迁费。4月19日,笔者得悉,法院做出驳回原告诉讼恳求、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定。
赵先生大舅的长子与二舅的次子、三子联组成原告,状告赵先生的母亲、二姨、小姨。原告三人诉称:“1986年,祖父离京回到天津老家日子。在咱们的父亲先于祖父逝世后,咱们持续奉养祖父至其逝世。2002年8月,祖父承租的公房拆迁,被告三人成心隐秘还有其他承继人存在的现实,私分拆迁费。这是不合法掠夺咱们的合法权益,因而,恳求人民法院判令将祖父的拆迁费遗产分红5份,由原告三人代位承继咱们父亲的比例”。
赵先生的母亲答辩论:“拆迁费是政府筑路补偿我儿子的,不同意原告的定见”。赵先生的二姨、小姨表明,遵从法院的判定。
赵先生尽管在此诉中没有承继的方位,但因拿了拆迁费,也被列为案子的第三人。赵先生说:“我是外祖父同一户籍的共居亲属,他逝世后,拆迁单位与我签定了拆迁补偿协议,这是政府给我买房用的钱,原告的诉讼恳求,我不同意”。
审判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后以为,遗产是公民逝世时留传的个人合法财产。赵先生的外祖父逝世时,该房没有拆迁,不存在拆迁补偿费。赵先生的外祖父承租公房,只享有使用权。承租人逝世后,其与房管部分签定的租借合同即行停止。拆迁时,拆迁单位与实践寓居人赵先生签定了钱银补偿协议,赵先生是依据拆迁协议获得的拆迁费,这是拆迁单位依据拆迁协议补偿给赵先生的费用,故该项拆迁费不该作为遗产切割。现原告三人要求代位承继祖父遗产,因诉争的拆迁费不是遗产,其要求切割拆迁费的诉讼恳求,缺少法令依据,法院不予支撑。因而判定驳回原告三人的诉讼恳求。案子受理费2823元,也由败诉的原告三人担负。
假如在日子中,咱们也遇到公房拆迁的问题,咱们也是需要对它的一些法令性质要去了解清楚。假如您状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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