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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的条件和资格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4 11:36

    公司建立行为是一系列法令行为的组合,会发生一系列的法令结果。然后,施行这一行为的主体也有必要有必定的资历约束。一般来说,建议人的条件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建议人既可所以自然人,可所以法人,还可所以国家授权的部分及其他经济组织;
    2、建议人有必要是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行为能力和约束行为能力者不能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建议人;在我国,《公司法》对行为能力短缺者能否充当公司建议人并无明确规定,盛行的法学观念以为:公司建议人有必要是彻底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或许约束行为能力人不能充当公司建议人。还有学者建议在公司法修订过程中将该建议“法条化”。即修正《公司法》时,应明确规定“无行为能力和约束行为能力人,不得为公司的建立人”;
    3、若建议人是法人时,该法人所参加建立的公司的业务范围应与其本来从事的业务范围大体一致;
    4、建议人中须有半数以上的人在我国境内有居处[4];
    具有上述四个条件的建议人,就可以依法在我国境内行使公司建立的一系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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