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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犯是什么意思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6 15:12
在我国的刑事违法中,成果犯涉及到的罪名多种多样,那么怎么去知道成果犯,接下来听讼网小编就收拾出来了相关的意义。每个当地对成果犯的界说都不相同,即使是在我国也存在着两种观念,详细是什么仍是由我来给我们道来。
成果犯是什么意思
关于成果犯,我国刑法理论界首要存在两种天壤之别的了解:一种观念以为成果犯是指以实践的违法成果的发作作为违法既遂标志的违法;另一种观念以为成果犯是以法定的违法成果发作为违法建立要件的违法。这两种意义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通常是一致的。由于大陆法系刑法以处分既遂为准则、以处分未遂为破例,刑法分则以既遂为形式。刑法分则规则的构成要件不仅是建立违法的要件,还可以说是违法既遂的要件。当分则条文规则了违法成果时,该成果是违法构成要件之一,又是违法既遂的标志,所以关于成果犯的两种观念在他们那里并无差异。如日本刑法学者福田平、大冢仁以为:“成果犯,是指施行违法行为,有必要发作必定的成果,始建立该违法。例如杀人,除有杀人的行为外,尚须发作被害人逝世的成果,始建立杀人罪,不然仅建立杀人未遂罪。”
成果犯中“成果”的意义
成果犯中“成果”的意义决议了成果犯规模的巨细。对此,刑法学界观念纷呈,无所适从。大致说来,首要有以下三种代表性的观念:
(1)危害社会的成果,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对我国刑法所维护的社会联系所形成的危害。
(2)危害成果是危害行为给刑法所维护的合法权益所形成的详细危害实践。
(3)违法成果是指违法行为经过影响违法目标而对违法客体形成的法定实践危害及详细风险的实践。
上述第一种观念以为,全部违法都能给刑法所维护的客体形成或或许形成必定的危害,换言之,全部违法行为都必定有违法成果。违法成果是每一个违法构成都有必要具有的条件,短少这个条件,违法就不能建立。依照此种观念,全部违法都是以违法成果为违法构成条件的违法,即全部违法都是成果犯。果真如此,把成果犯作为一种违法类型有何意义?可见,第一种观念对违法成果的界说过宽。此外,它仅仅抽象地说违法成果是违法行为对刑法所维护的社会联系的危害,这简单引起违法成果与社会危害性这两个概念的混杂,由于社会危害性即行为对刑法所维护的社会联系的危害。但实践上,违法成果尽管可以决议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有无或影响其巨细,但并不等于社会危害性自身。前者是危害行为形成的详细实践,后者是行为的本质特征。可见,第一种观念不可取。
第二种和第三种观念不合的关键在于违法成果是否仅限于实践的危害。对这两种意义的取舍不同,导致风险犯与成果犯的联系也就不同。采第三种观念者,如台湾学者陈朴生以为,“惟成果犯所预订之成果,有归于实害者,有归于风险者,仍有危害犯与风险犯之别。”我国也有学者以为,“风险犯不是行为犯,而与实害犯同是成果犯,由于风险犯也要求必定的成果,仅仅它要求的成果是某种风险状况,实害犯要求的成果则是实践的危害。”采第二种观念者,如我国学者姜伟以为,成果犯也称实害犯。
本文从我国关于成果犯的界说,台湾地区关于成果犯的界说以及一些代表性的观念三方面临什么是成果犯进行了论述,跟着社会经济的开展,信任刑法罪名也会为习惯开展而改变。期望听讼网小编今日给我们收拾的这些可以协助到你处理疑问,欢迎直接进入听讼网了解更多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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