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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理解保险公司之间的连带责任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7 18:45
关于稳妥公司之间的连带职责问题怎么正确理解?
咱们以为,发作交通事故形成受害人危害为两辆或许两辆以上的机动车,且均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的,如机动车各方之间对危害承当连带职责,稳妥公司之间不该承当连带职责。
首要,从连带职责根据来看,所谓连带职责,是指多个职责人根据同一发作原因而发作的具有同一给付内容的数个职责,各连带职责人对外承当民事职责时并不以自己的比例为限,而是对悉数一起职责担任,并因其间职责人之一的实行行为而使整体职责人的职责均归于消除的职责形状,其意图是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遭到危害后可以得到满足的救助。连带职责的发作根底主要有一起侵权或其他一起行为、一起风险行为、一起职责、合伙、托付署理、雇佣、帮工等行为、确保行为、当事人缔结合同后分立或分包行为等。从强制稳妥合同来看,机动车投保第三者强制职责险而签定的稳妥合同之间是彼此独立的,分属不同的稳妥法律关系,如发作交通事故,理赔程序也是彼此独立的。如致害机动车承当连带职责,然后要求稳妥公司承当连带职责,缺少清晰的法律根据。
第二,从稳妥公司承当的职责性质来看,稳妥公司承当的是一种有限补偿职责,即在强制稳妥职责范围内依法承当补偿职责,超越补偿职责限额的,则不予补偿。假如在致害机动车承当连带职责的情况下要求稳妥公司承当连带职责,则突破了稳妥公司的限额补偿职责,也违反了强制稳妥的补偿准则。因而,假如两辆或许两辆以上的机动车之间对危害承当连带职责,作为承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职责险的稳妥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别离理赔,彼此之间不该承当连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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