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对外国离婚判决承认制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1 01:48
涉外法令联系更加杂乱,假如一国之离婚判定在外国不能发作效能,不只影响当事人利益,于其他好坏联系人之利益也遭到损害,故如今各国关于外王法院判定多在有条件下加以供认。
综观各国立法及有关国院公约的规矩,一般以为,供认外国判定之条件应当是:
A.原判定王法院有必要具有合格的统辖权。各国关于离婚的统辖规矩,前文已有胪陈,但以何王法令来判别原判定王法院已取得合格统辖权,众说不一,但绝大数国家均以为应以国内法作为判别的规范。
B.判定现已收效。
C.诉讼程序公平。
D.判定有必要合法取得而非以诈骗手法取得。
E.不存在"诉讼竞合"。
F.供认与履行外国判定不违背内国公共秩序。
但各国供认外国离婚判定的具体做法又各有偏重,下面举例分而述之。
1.英国关于外国离婚判定之供认。
至1953年止,英国仅对当事人居处地之外国离婚判定加以供认,若非居处地法院之离婚判定,即便婚姻联系在英国建立,而当事人又为英国人;或许爱人外国人,而婚姻又系外国建立,皆不能取得英王法院之供认,可见英王法院供认外国离婚判定对离婚诉讼统辖权束缚之严,但这种统辖权行使准则最近已有所批改,闻名的Indyxa v.Indyka判例树立了关于供认外国判定之新准则,本案案情如下:捷克籍之妻在捷克得到一缺席裁判离婚,其夫有居处于英国,捷克法院之离婚统辖联系建立在当事人国籍或居所上。当第二位妻在英王法院恳求离婚时,夫建议再婚系无效,因依英国统辖权之准则,捷克法院无离婚统辖权,故其判定不该为英王法院所供认。但英国贵族院终究供认捷克法院有离婚统辖权,其一起之见地以为,凡恳求离婚者与为裁判离婚之法院有实在与重要之牵连时(real and ostantial connection),该判定自应为英王法院所供认。
还应指出的是,英王法院对非司法离婚,例如依当事人协议,或依宗教法规所为之片面离婚等也予供认。但有必要是离婚爱人之居处地法供认此种离婚方法。
2.美国关于外国离婚判定之供认。
美王法院侧重检查外国判定是否与法院地公共秩序相冲突,引证二个判例如下:
⑴.Gould v. Gould,在本案中纽约州上诉法院供认法王法院对美籍爱人之离婚裁判。离婚理由是为妻之通奸,此理由依纽约州法亦属可建立裁判离婚。当事人均曾参与法国之诉讼,纽约州法院指出,夫居处设在纽约,但其曩昔曾接连五年与其妻寓居于法国,且法王法院系适用纽约州法为离婚之准据法。至于法王法院是否有离婚统辖权这一点,纽约州法院则言:就本案之案情以观,供认法王法院判定不致冲突本州之方针。尽管当事人在居处地法院不在法国,本州非有必要供认该法院之判定,但供认既契合礼让之准则,又不冲突本州之公共方针,本州自不被制止供认。
⑵.Scort v.Scort,本案中加州(California)最高法院供认一墨西哥离婚判定,盖因为现实审法庭确认原告乃好心之墨西哥居民.本案中值得注意的是Traynor法官所宣布之附和定见,他引证Gould v .Gould及其他英国判例就仅对当事人居处地法院之判定始予供认之正确合理性,表明置疑观点。他以为依加州法令,假如外王法院之判定依该判定王法令是有用的,则加州即应予供认,除非冲突咱们的公共秩序。
由上述判例中可窥见加州及纽约州法令对外王法院判定所持之情绪,Gould判例所采之规范,近似英国Indyka所采实在及重要之牵连准则,而Trayor法官所谓外国判定仅于违背加州公共秩序时方不加以供认,也不过指外王法院对当事人婚姻身份明显短缺合理利益,或当事人有躲避内王法令之妄图等景象。
3.我国台湾区域对外王法院判定之供认
台湾区域民事诉讼法第402条规矩:"外王法院之确认判定,有下列各款景象之一者,不认其效能。
(一)依中华民国之法院,外王法院无统辖权者。
(二)败诉之一造,为中华民国人而未应诉者,但开端诉讼所需之告诉或指令已在该国送达自己,或依中华民王法令上之帮忙送达者,不在此限。
(三)外王法院之判定有背公共秩序或仁慈习俗者。
(四)无世界彼此之供认者。"
从上述规矩看,除彼此准则外,其他与各国一般做法并无二致。
4.香港区域对外王法院离婚判定的供认
香港区域对外国离婚判定的供认规矩于《婚姻诉讼条例》第55条至62条,其首要内容可归纳为:
A.原判定王法院取得统辖权以当事人习气居所或国籍为依据:"任何外地离婚或合法分家,如在获准或分家的国家提出有关诉讼的当日有下列景象的,或被供以为有用--(a)夫妻任何一方惯常在该国寓居的;或(b)夫妻任何一方为该国公民。"
B.外王法院判定现已收效且合法取得:"外地离婚及合法分家指下列的离婚及合法分家--(a)在香港以外国家经司法及其他诉讼程序获准的;以及(b)依据该国的法令为合法有用的。"
C.外王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应该是公平的:"为决议外地离婚或合法分家能否依本部规矩取得供认,任安在诉讼中对现实所作出的裁决(不管为明示或暗示),假如有关的离婚或合法分家依据该裁决而获准的,且法院在上述诉讼中的裁判权是以此为依据的,则该等有关现实的裁决--(a)假如夫妻两边均参与了诉讼,能够视为有关现实的决议性依据,以及(b)在其他情况下,除能提出反证外,能够视为有关现实的满足依据。"
D.供认外国判定不违背香港法令:"在香港以外区域获准的离婚或合法分家,如在同意或获按时,依香港法令(包含其世界私法规矩以及本部规矩),两边之间并无婚姻联系,则有关的离婚或合法分家在香港将不获供认。"
5.我国关于供认外王法院离婚判定的规矩
关于我王法院和外王法院彼此供认和履行判定的准则,首要规矩在《民事诉讼法》第266条、267条、268条,这些条文的内容,归纳起来,首要是:
⑴.我国人民法院和外王法院作出的判定、裁决,要在对方得到供认和履行,既可由当事人直接向对方有统辖权的法院(在我国为有统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恳求,也可由法院向对主提出恳求。但如由法院提出恳求,依《民事诉讼法》第266条和第267条的规矩,有必要以有一起束缚的公约或存在互利为依据。
⑵.此种判定或裁决,有必要是现已发作法令效能的判定或裁决。
⑶.关于需求得到我王法院供认和履行的外国判定、裁决,不管是由当事人直接恳求仍是由外王法院恳求,人民法院都有必要按照一起受束缚的世界公约或互利准则进行检查。
⑷.经检查,以为该外国判定、裁决不违背我王法令的基本准则,或许不损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决供认其效能,宣布履行令,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矩履行,不然,不予供认和履行。
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矩来看,假如既无公约联系,也存在互利联系,我国对外王法院判定是不予供认和履行的,但对外王法院离婚判定的供认不在此限。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7月5日经过的《关于我国公民恳求供认外王法院离婚判定程序的规矩》第1条指出:"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帮忙协议的外王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定,我国籍当事人能够依据本规矩向人民法院恳求供认该外王法院的离婚判定。"并没有规矩以互利为条件。
对不予供认的外王法院的离婚判定,上述《规矩》第12条作了罗列:
(一)判定没有发作法令效能;
(二)作出判定的外王法院对案子没有统辖权;
(三)判定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四)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子,我王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定,或许第三王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子判定已为我王法院所供认。
(五)判定违背我王法令的基本准则或许损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依据上述《规矩》第2条,我王法院供认外王法院离婚判定,仅限于离婚效能,对夫妻产业分切割、生活费担负、子女抚育方面的判定不予供认。此外,2000年2月2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受理恳求供认外王法院离婚判定案子有关问题的规矩》对法院受理恳求供认外王法院离婚判定案子的规模作了新的规矩:
一、我国公民向人民法院恳求供认外王法院离婚判定,人民法院不该以其未在国内订立婚姻联系而回绝受理;我国公民恳求供认外王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定,应一起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定的外王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恳求供认外王法院离婚判定,假如其离婚的原爱人是我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假如其离婚的原爱人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奉告其直接向婚姻挂号机关恳求再婚挂号。
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恳求供认外王法院离婚调解书效能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依据《关于我国公司恳求供认外王法院离婚判定程序问题的规矩》进行检查,作出供认或不予供认的裁决。
从上述规矩看,恳求供认离婚两边均为外国公民的外王法院离婚判定,我国人民法院仍不予受理。恳求供认外王法令文书,应向以下法院提出:
(一)国务院同意建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人民法院;
(五)高级人民法院。
综观各国立法及有关国院公约的规矩,一般以为,供认外国判定之条件应当是:
A.原判定王法院有必要具有合格的统辖权。各国关于离婚的统辖规矩,前文已有胪陈,但以何王法令来判别原判定王法院已取得合格统辖权,众说不一,但绝大数国家均以为应以国内法作为判别的规范。
B.判定现已收效。
C.诉讼程序公平。
D.判定有必要合法取得而非以诈骗手法取得。
E.不存在"诉讼竞合"。
F.供认与履行外国判定不违背内国公共秩序。
但各国供认外国离婚判定的具体做法又各有偏重,下面举例分而述之。
1.英国关于外国离婚判定之供认。
至1953年止,英国仅对当事人居处地之外国离婚判定加以供认,若非居处地法院之离婚判定,即便婚姻联系在英国建立,而当事人又为英国人;或许爱人外国人,而婚姻又系外国建立,皆不能取得英王法院之供认,可见英王法院供认外国离婚判定对离婚诉讼统辖权束缚之严,但这种统辖权行使准则最近已有所批改,闻名的Indyxa v.Indyka判例树立了关于供认外国判定之新准则,本案案情如下:捷克籍之妻在捷克得到一缺席裁判离婚,其夫有居处于英国,捷克法院之离婚统辖联系建立在当事人国籍或居所上。当第二位妻在英王法院恳求离婚时,夫建议再婚系无效,因依英国统辖权之准则,捷克法院无离婚统辖权,故其判定不该为英王法院所供认。但英国贵族院终究供认捷克法院有离婚统辖权,其一起之见地以为,凡恳求离婚者与为裁判离婚之法院有实在与重要之牵连时(real and ostantial connection),该判定自应为英王法院所供认。
还应指出的是,英王法院对非司法离婚,例如依当事人协议,或依宗教法规所为之片面离婚等也予供认。但有必要是离婚爱人之居处地法供认此种离婚方法。
2.美国关于外国离婚判定之供认。
美王法院侧重检查外国判定是否与法院地公共秩序相冲突,引证二个判例如下:
⑴.Gould v. Gould,在本案中纽约州上诉法院供认法王法院对美籍爱人之离婚裁判。离婚理由是为妻之通奸,此理由依纽约州法亦属可建立裁判离婚。当事人均曾参与法国之诉讼,纽约州法院指出,夫居处设在纽约,但其曩昔曾接连五年与其妻寓居于法国,且法王法院系适用纽约州法为离婚之准据法。至于法王法院是否有离婚统辖权这一点,纽约州法院则言:就本案之案情以观,供认法王法院判定不致冲突本州之方针。尽管当事人在居处地法院不在法国,本州非有必要供认该法院之判定,但供认既契合礼让之准则,又不冲突本州之公共方针,本州自不被制止供认。
⑵.Scort v.Scort,本案中加州(California)最高法院供认一墨西哥离婚判定,盖因为现实审法庭确认原告乃好心之墨西哥居民.本案中值得注意的是Traynor法官所宣布之附和定见,他引证Gould v .Gould及其他英国判例就仅对当事人居处地法院之判定始予供认之正确合理性,表明置疑观点。他以为依加州法令,假如外王法院之判定依该判定王法令是有用的,则加州即应予供认,除非冲突咱们的公共秩序。
由上述判例中可窥见加州及纽约州法令对外王法院判定所持之情绪,Gould判例所采之规范,近似英国Indyka所采实在及重要之牵连准则,而Trayor法官所谓外国判定仅于违背加州公共秩序时方不加以供认,也不过指外王法院对当事人婚姻身份明显短缺合理利益,或当事人有躲避内王法令之妄图等景象。
3.我国台湾区域对外王法院判定之供认
台湾区域民事诉讼法第402条规矩:"外王法院之确认判定,有下列各款景象之一者,不认其效能。
(一)依中华民国之法院,外王法院无统辖权者。
(二)败诉之一造,为中华民国人而未应诉者,但开端诉讼所需之告诉或指令已在该国送达自己,或依中华民王法令上之帮忙送达者,不在此限。
(三)外王法院之判定有背公共秩序或仁慈习俗者。
(四)无世界彼此之供认者。"
从上述规矩看,除彼此准则外,其他与各国一般做法并无二致。
4.香港区域对外王法院离婚判定的供认
香港区域对外国离婚判定的供认规矩于《婚姻诉讼条例》第55条至62条,其首要内容可归纳为:
A.原判定王法院取得统辖权以当事人习气居所或国籍为依据:"任何外地离婚或合法分家,如在获准或分家的国家提出有关诉讼的当日有下列景象的,或被供以为有用--(a)夫妻任何一方惯常在该国寓居的;或(b)夫妻任何一方为该国公民。"
B.外王法院判定现已收效且合法取得:"外地离婚及合法分家指下列的离婚及合法分家--(a)在香港以外国家经司法及其他诉讼程序获准的;以及(b)依据该国的法令为合法有用的。"
C.外王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应该是公平的:"为决议外地离婚或合法分家能否依本部规矩取得供认,任安在诉讼中对现实所作出的裁决(不管为明示或暗示),假如有关的离婚或合法分家依据该裁决而获准的,且法院在上述诉讼中的裁判权是以此为依据的,则该等有关现实的裁决--(a)假如夫妻两边均参与了诉讼,能够视为有关现实的决议性依据,以及(b)在其他情况下,除能提出反证外,能够视为有关现实的满足依据。"
D.供认外国判定不违背香港法令:"在香港以外区域获准的离婚或合法分家,如在同意或获按时,依香港法令(包含其世界私法规矩以及本部规矩),两边之间并无婚姻联系,则有关的离婚或合法分家在香港将不获供认。"
5.我国关于供认外王法院离婚判定的规矩
关于我王法院和外王法院彼此供认和履行判定的准则,首要规矩在《民事诉讼法》第266条、267条、268条,这些条文的内容,归纳起来,首要是:
⑴.我国人民法院和外王法院作出的判定、裁决,要在对方得到供认和履行,既可由当事人直接向对方有统辖权的法院(在我国为有统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恳求,也可由法院向对主提出恳求。但如由法院提出恳求,依《民事诉讼法》第266条和第267条的规矩,有必要以有一起束缚的公约或存在互利为依据。
⑵.此种判定或裁决,有必要是现已发作法令效能的判定或裁决。
⑶.关于需求得到我王法院供认和履行的外国判定、裁决,不管是由当事人直接恳求仍是由外王法院恳求,人民法院都有必要按照一起受束缚的世界公约或互利准则进行检查。
⑷.经检查,以为该外国判定、裁决不违背我王法令的基本准则,或许不损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决供认其效能,宣布履行令,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矩履行,不然,不予供认和履行。
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矩来看,假如既无公约联系,也存在互利联系,我国对外王法院判定是不予供认和履行的,但对外王法院离婚判定的供认不在此限。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7月5日经过的《关于我国公民恳求供认外王法院离婚判定程序的规矩》第1条指出:"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帮忙协议的外王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定,我国籍当事人能够依据本规矩向人民法院恳求供认该外王法院的离婚判定。"并没有规矩以互利为条件。
对不予供认的外王法院的离婚判定,上述《规矩》第12条作了罗列:
(一)判定没有发作法令效能;
(二)作出判定的外王法院对案子没有统辖权;
(三)判定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四)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子,我王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定,或许第三王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子判定已为我王法院所供认。
(五)判定违背我王法令的基本准则或许损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依据上述《规矩》第2条,我王法院供认外王法院离婚判定,仅限于离婚效能,对夫妻产业分切割、生活费担负、子女抚育方面的判定不予供认。此外,2000年2月2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受理恳求供认外王法院离婚判定案子有关问题的规矩》对法院受理恳求供认外王法院离婚判定案子的规模作了新的规矩:
一、我国公民向人民法院恳求供认外王法院离婚判定,人民法院不该以其未在国内订立婚姻联系而回绝受理;我国公民恳求供认外王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定,应一起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定的外王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恳求供认外王法院离婚判定,假如其离婚的原爱人是我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假如其离婚的原爱人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奉告其直接向婚姻挂号机关恳求再婚挂号。
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恳求供认外王法院离婚调解书效能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依据《关于我国公司恳求供认外王法院离婚判定程序问题的规矩》进行检查,作出供认或不予供认的裁决。
从上述规矩看,恳求供认离婚两边均为外国公民的外王法院离婚判定,我国人民法院仍不予受理。恳求供认外王法令文书,应向以下法院提出:
(一)国务院同意建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人民法院;
(五)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