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社会保险和签订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承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4 03:16补缴社会保险和签定劳作合同的举证职责承当
作者:尊贵
案情
2007年12月27日,李某到某公司上班,担任财务部司理,月薪酬为4300元。在李某为公司作业期间,公司未为其补缴社会保险,且扣发其周六半响的薪酬126.92元。2008年7月11日,李某以公司扣发其126.92元薪酬且未为其补缴社会保险为由向公司提出免除劳作联系,并脱离该公司。公司未付出李某2008年6月1日至7月11日期间的薪酬。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付出免除劳作合同经济补偿金4300元,付出其未签定劳作合同的双倍薪酬,并返还扣发薪酬、付出拖欠薪酬。
庭审中,公司辩称两边签定过劳作合同,后李某以核对劳作合同上所写薪酬数额为由要求检查劳作合同原件,乘机撕毁劳作合同;李某未能及时将社保手续交至公司,致使公司无法为其补缴社会保险。
分析
1、补缴社会保险和签定劳作合同的举证职责在劳作者仍是用人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第六条规则,在劳作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开除、解雇、免除劳作合同、削减劳作报酬、核算劳作者作业年限等决议而发作劳作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职责。第七条规则,在法令没有具体规则,依本规则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认举证职责承当时,人民法院能够依据公正准则和诚笃信用准则,归纳当事人举证才能等要素确认举证职责的承当。可见,我国相关法令及司法解释并未规则补缴社会保险及签定劳作合同的举证职责。实际中,劳作合同签定后,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应该各执一份,有些单位签完劳作合同后还存在回收劳作合同的状况。因而,在劳作者否定签定劳作合同的状况下,应当由用人单位承当举证职责。并且,用人单位作为劳作者的相关档案办理的专门办理单位和补缴社会保险的职责主体,具有更强的举证才能,从严厉用人单位的标准办理上说,根绝实际中普遍存在的用人单位与劳作者不签定劳作合同和不交纳社会保险的不标准现象,让用人单位承当举证职责更为公正。
本案中,公司称两边签定过劳作合同,后李某以核对劳作合同上所写薪酬数额为由要求检查劳作合同原件,乘机撕毁劳作合同,以及李某未能及时将社保手续交至公司致使公司无法为其补缴社会保险,但未就此供给相关的依据,李某又对此否定,只能归纳当事人举证才能由公司承当举证不能的职责,断定公司未与李某签定劳作合同及未为李某交纳社会保险。
2、用人单位未为劳作者补缴社会保险和未签定劳作合同的法令结果
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第九十七条规则,本法实施前已树立劳作联系,没有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自本法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缔结。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则,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作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劳作者能够免除劳作合同。因而,公司应当按规则给付李某未签定劳作合同的双倍薪酬。李某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交纳社会保险为由与公司免除劳作合同并无不当,公司亦应当向李某付出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来历:人民法院报
职责编辑:牟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