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348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2 20:10
第三百四十八条 【不合法持有毒品罪】不合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许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许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分金;不合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许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许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操控,并处分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条文注释
“不合法持有毒品”是指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则出产、办理、运送、运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以外而持有毒品。“持有”应作广义了解,既可所以隐藏于自己家中,也可所以托付别人代为保藏;既可所以随身携带,也可所以置于车船之内。总归,凡行为人能够操控和自由支配毒品的方法,均可了解为持有。
需注意的是,关于被查获的不合法持有毒品者,首要应当极力查询犯罪事实,假如经查验是以私运、贩卖毒品为意图而不合法持有毒品的,应当以私运、贩卖毒品罪科罪量刑。只要在的确难以查实犯罪分子私运、贩卖毒品依据的情况下,才干适用本条规则对犯罪分子进行处分。
条文注释
“不合法持有毒品”是指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则出产、办理、运送、运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以外而持有毒品。“持有”应作广义了解,既可所以隐藏于自己家中,也可所以托付别人代为保藏;既可所以随身携带,也可所以置于车船之内。总归,凡行为人能够操控和自由支配毒品的方法,均可了解为持有。
需注意的是,关于被查获的不合法持有毒品者,首要应当极力查询犯罪事实,假如经查验是以私运、贩卖毒品为意图而不合法持有毒品的,应当以私运、贩卖毒品罪科罪量刑。只要在的确难以查实犯罪分子私运、贩卖毒品依据的情况下,才干适用本条规则对犯罪分子进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