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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补确认以前年度资产损失的所得税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8 18:08

某企业2008年处理一台因意外事故而毁损的设备,该设备账面净值是300万元,处置金钱为90万元。设备处置丢失为210万元,已作管帐处理,但因其时未按规则向税务部分实行批阅手续,因而2008年汇算清缴时该项丢失未能在税前扣除。该企业2008年应交税所得额为40万元,2009年、2010年交税调整后的所得算计为100万元。企业办税人员向税务部分咨询,该项设备处置丢失触及的所得税事项应怎么处理,笔者对此作出如下回复。
设备处置丢失可在税前扣除
企业该项毁损设备的处置丢失能够在税前扣除,但应追补至设备实践处置年度,即2008年度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财物丢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初次提出了“实践财物丢失”和“法定财物丢失”的概念,实践财物丢失是指企业在实践处置、转让财物过程中发作的合理丢失,法定财物丢失是指企业有关财物虽未实践处置、转让,但契合相关规则条件核算承认的丢失。不管实践财物丢失仍是法定财物丢失,其申报扣除的条件有必要是管帐上已作处理,但两种财物丢失扣除的年度并不同,实践财物丢失应在实践发作年度扣除,而因为实务中很难精确判别法定财物丢失发作的详细年度,所以法定财物丢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25号布告一起清晰,企业以前年度发作的实践财物丢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在向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后,准予追补至该项丢失实践发作年度扣除,其追补承认年限一般不得超越五年。该企业2008年处置设备构成的丢失归于实践财物丢失,当年已作相关管帐处理,且至2011年没有超越五年,因而该项丢失能够追补至2008年度作税前扣除处理。需注意的是,该项丢失应向税务机关作专项申报,一起附送管帐核算材料及其他相关的交税材料。
用今后年度补偿亏本不得超越五年
因追补承认该项丢失而构成的亏本能够用今后年度所得补偿,但补偿时刻应从丢失实践发作年度的次年,即2009年开端核算。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则,企业交税年度发作亏本,准予向今后年度结转,用今后年度的所得补偿,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越五年。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布告一起清晰,企业实践财物丢失发作年度扣除追补承认的丢失后呈现亏本的,应先调整财物丢失发作年度的亏本额,再按补偿亏本的准则核算今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该企业2008年应交税所得额原为40万元,调整追补承认的设备处置丢失210万元后,2008年度的亏本额为170万元,2009年、2010年交税调整后的所得算计为100万元,在补偿2008年度的亏本后,各年应交税所得额均为0,没有补偿的70万元亏本,能够用2011年-2013年的所得补偿。2008年-2010年三年算计多缴所得税35万元[(40 100)×25%]。
今后年度补偿亏本应交税额的核算
企业因追补承认2008年设备处置丢失而在以前年度多缴的税款,不能处理退税,只能在承认年度即2011年的应纳所得税款中抵扣,2011年应交税所得税款缺乏抵扣的,能够向今后年度无限期递延抵扣。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布告,企业因以前年度实践财物丢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可在追补承认年度的应纳所得税款中予以抵扣,缺乏抵扣的,向今后年度递延抵扣。这儿并没对递延抵扣的时刻作约束,这样的处理能够保证以前年度多缴的税款得以彻底抵扣。该企业2008年-2010年共多缴所得税35万元,至2010年没有补偿亏本为70万元。假定2011年-2013年交税调整后所得均为70万元,则2011年补偿以前年度亏本后应交税所得为0,2012年应纳所得税额为17.5万元(70×25%),抵扣2008年-2010年多缴的所得税35万元后,尚余17.5万元未抵扣。2013年应纳所得税额也是17.5万元,抵扣没有抵扣的多缴税款后,实践应交税额为0。
假定2011年-2013年交税调整后所得均为20万元,则三年所得算计60万元,补偿2008年没有补偿的70万元亏本后,仍未能在税前补偿的10万元亏本则不得再在今后年度税前补偿,但未能抵扣的以前年度多缴税款仍可向今后年度递延抵扣。假定2014年交税调整后所得为160万元,因该项所得不得再补偿2008年没有补偿的亏本,所以当年应纳所得税额为40万元(160×25%),抵扣2008年-2010年多缴的35万元所得税款后,2014年实践应纳所得税额为5万元(4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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