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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承认债务人已清偿部分债务能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9 02:16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作必定的法定事由,致使现已通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止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从头起算。那么债款人供认债款人已清偿部分债款能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止呢?对此,听讼网小编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这个问题,期望共享的内容可以对您有所协助。
债款人供认债款人已清偿部分债款能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止
债款人在诉讼中供认债款人已清偿部分债款,但债款人对此不予认可的,应当确定债款人的供认不构成诉讼中的自认,不能直接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止。
法令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第八条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说的案子现实清晰表明供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触及身份联系的案子在外。
对一方当事人陈说的现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明供认也未否定,经审判人员充沛说明并问询后,其仍不清晰表明必定或许否定的,视为对该项现实的供认。
当事人托付代理人参与诉讼的,代理人的供认视为当事人的供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现实的供认直接导致供认对方诉讼请求的在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供认不作否定表明的,视为当事人的供认。
当事人在法庭争辩完结前撤回供认并经对方当事人赞同,或许有充沛依据证明其供认行为是在受钳制或许严重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现实不符的,不能革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由上述规则可知,自认人所供认的现实有必要与对方当事人陈说的现实共同,假如对方当事人对自认人所供认的现实予以否定,则此种供认仅归于依据法上规则的当事人陈说,并不构成诉讼中的自认。而当事人陈说作为一种待证现实,在对方否定的景象下,自认人应当对此承当举证责任,假如其未能供给有用的依据证明该供认的现实,则对其建议的该节现实不该予以采信。因而,虽然关于债款债款的数额而言,债款人在诉讼中作出的债款人已清偿部分债款的陈说对其晦气,但债款人对此不予认可的,此种陈说不构成诉讼中的自认,不能直接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止。以上便是小编对该问题的回答,如有其它问题听讼网供给专业法令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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