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衔接思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6 00:19摘 要: 受详细国情的影响,各国立法有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联接的设置存在较大不同,并在总体上呈现出三种各具特色的形式。一起,公民权力有用救助的基准、司法与行政比较优势的发挥以及司法终究准则的遵循也是各国准则演进所表现出的共性规则。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联接的设置缺少统一标准,既无助于行政胶葛的及时化解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有用保护,乃至还会引发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彼此腐蚀。应当在学习域外形式经历的基础上,逐渐撤销行政复议结局型、从头设定行政复议前置型、严厉限制迳行申述型并大力推广自由选择型。
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联接
我国台湾地区闻名行政法学者蔡志方先生曾言:"诉愿与行政诉讼准则,均系用以救助公民受行政权之危害,以求其恢复,从其意图而言,均属相同,并不因前者为自律、后者为他律,前者短缺独立性保证,而后者适用审判独立,在其救助价值有底子之不同。"[1]事实上,自近代以来,各国行政法治的经历均已显现:作为行政法范畴两种最重要的胶葛处理机制和权力救助途径,只要经过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有机结合,才干充分发挥各自的准则价值,从而完成对公民基本权力的"无缝隙"保护。由此可见,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程序上的联接应当成为行政法学理论研讨中的一个重要课题。鉴于我国学界对这一问题殊少重视,本文拟在比较研讨和实证剖析的基础上,提出重构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联接联系的理论想象,希冀引发学界同仁更为深化的考虑。
一、域外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联接之典型形式
从世界范围来看,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联接联系的设置主要有以下三种代表性的形式:
(一)以尽头行政救助为准则的"美国形式"
美国在对待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接上,采纳的是"尽头行政救助准则",即"相对人对其所受的危害,在或许经过任何行政程序途径取得救助曾经,不能取得司法救助"。[2]也就是说,行政救助是司法救助的必经阶段,只要当一切的行政救助手法都不能处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胶葛时,相对人才干够寻求司法救助。在美国就有这样一个事例,某公司接到全国劳资联系委员会的申述告诉,称该公司卷入了不正当的劳作事务。该公司以为其没有从事州际间的商业活动,因此全国劳资联系委员会对其没有管辖权。虽然该公司宣称逼迫其参与不必要的听证会使其遭受不行补偿的丢失,但其企图取得即时司法救助的尽力依然被放置。[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