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9 04:19县政府20号令
《宁海县城市房子拆迁办理施行办法》现已2009年4月30日县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长褚银良二○○九年六月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子拆迁办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建造项目顺利进行,依据《浙江省城市房子拆迁办理法令》(以下简称省法令),结合本县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施行房子拆迁,并需求对被拆迁人补偿安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建造局对本县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子拆迁作业施行监督办理。
县开展变革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等部分和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各自责任,一起做好房子拆迁办理和施行作业。
第四条县城市拆迁办公室等单位担任施行本县城市房子拆迁作业。
第五条拆迁人有必要依照本办法规则,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的补偿、安顿。被拆迁人有必要遵守城市建造需求,在规则的搬家期限内完结搬家。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县人民政府建立的详细施行回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获得房子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第二章拆迁办理
第六条城市房子拆迁施行方案办理。县建造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开展变革局等部分,依照县人民政府要求,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拟定城市房子拆迁的中长期方案、年度方案和安顿用房建造方案。
县城市拆迁办公室等单位依照城市房子拆迁中长期、年度方案和安顿用房建造方案,做好详细拆迁项目的前期作业,拟定拆迁施行方案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
第七条拆迁施行单位获得房子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施行拆迁,请求房子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省法令规则的文件。
县建造局收到请求后应当按省法令规则的条件、期限和程序进行检查,经检查契合条件的,颁布房子拆迁许可证。
县建造局在核发房子拆迁许可证前,应当依法举办听证。
第八条县建造局应当自房子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起5日内,将建造项目的称号、拆迁人、拆迁规模、搬家期限、拆迁期限等事项,以布告方式在新闻媒体以及拆迁规模内予以发布,并书面奉告被拆迁人。
县建造局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扬、解说作业。
第九条施行房子拆迁不得逾越房子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拆迁规模和拆迁期限。拆迁规模需调整的,须经法定程序依法核准。需延伸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县建造局提出延期请求;县建造局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0日内予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