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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既遂标准新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1 12:37
内容摘要:关于偷盗罪既遂规范的争辩首要在失控说与操控说之间打开。失控说契合成果犯和意图犯理论, 合理地框定了偷盗成心的知道内容, 有利于法益维护, 因而具有合理性。关键词:偷盗罪 既遂规范 操控说 失控说 一、偷盗罪既遂规范的理论现状在中外刑法理论中, 关于差异偷盗罪既遂与未遂边界的规范, 议论纷纷, 有触摸说、搬运说、躲藏说、失控说、操控说、失控加操控说等观念。我国刑法理论关于偷盗罪既遂和未遂差异规范的争辩首要在后三种观念之间打开。失控说以为应以别人是否失掉对资产的操控为规范, 失掉操控的为既遂; 操控说以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取得对被盗资产的实践操控为规范, 已实践操控的为既遂; 失控加操控说以为应以是否别人失掉对资产的操控以及该资产已置于行为人的操控之下为规范, 别人已失掉对资产的操控而且该资产已置于行为人的操控之下的为既遂。上述三种观念中, 失控加操控说与操控说之间并没有实质差异, 前者实践上是后者的翻版。由于在别人失掉对资产的操控时, 行为人未必操控了产业, 而内行为人操控产业时, 别人则必定失掉了对产业的操控。这样, 我国刑法理论关于偷盗罪既未遂差异规范的敌对首要就在失控说与操控说之间打开。虽然一般说来, 别人失掉对被盗资产的操控一起也就意味着行为人对被盗资产的操控, 可是, 别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操控也或许存在不一致的状况。在这种状况下, 终究是以行为人操控资产还是以别人失掉对被盗资产的操控作为确定偷盗罪既遂的规范, 就会对案子的终究确定发作实质影响。失控说与操控说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各有其商场。如有的教材以为, 从对客体的危害着眼, 以资产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失掉对被盗资产的操控作为既遂的规范, 契合偷盗罪既遂的实质特征。至于行为人是否终究达到了非法占有并恣意处置该资产的意图, 不影响既遂的建立。[1]而有的专著则以为应以偷盗犯是否已取得对被盗资产的实践操控为规范, 偷盗犯已实践操控资产的为既遂,偷盗犯未实践操控资产的为未遂。所谓 实践操控”, 并非指资产必定内行为人手里, 而是说行为人可以在事实上分配、处理该项资产。[2]二、偷盗罪既遂规范的司法现状我国司法实务对偷盗罪的既遂规范的知道也不尽一致。1992 年11 月11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偷盗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在怎么确定偷盗罪中规则: 现已着手实施偷盗行为, 仅仅由于行为人毅力以外的原因而未形成公私资产丢失的, 是偷盗未遂。”依据这一规则, 偷盗罪的既遂应当以偷盗行为是否形成公私资产丢失为规范进行判别。这一规则在1998 年3 月10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盗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中已被删去。应当指出的是, 上述司法解说中所说的 形成公私资产丢失”与 失控”并没有实质的差异, 由于产业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对产业失掉操控的一起也就意味着形成公私资产丢失。因而, 上述 丢失说”与失控说殊途同归。2003 年11月13 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违法案子作业座谈会纪要》就贪污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确定问题指出, 贪污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意图的产业性职务违法, 与偷盗、欺诈、争夺等侵略产业罪相同, 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践操控资产作为差异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规范。上述《纪要》显然是附和操控说的。三、失控说之发起在权衡以上诸种观念后, 笔者以为, 失控说更为合理。首要, 偷盗罪是成果犯, 应以偷盗行为对该罪的客体即公私产业所有权形成的危害成果的出现为既遂的标志。但对危害成果的详细表现, 失控说与操控说有不同的观点。失控说以为, 危害成果表现为所有人或持有人操控之下的资产因被偷盗而脱离了其实践操控, [3]而操控说则以为, 违法成果的发作表现为行为人对所盗资产的实践操控。[4]这儿的 实践操控”, 并非指资产必定就内行为人手里, 而是说行为人可以在事实上分配该项资产。这种实践操控并无时刻长短的要求, 也不要求行为人实践上现已利用了该资产。[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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