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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文本必须交付给职工本人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1 08:48

案情概述
近来,朝阳区劳作督查大队在对某企业的查询中发现:该单位出示的劳作合同文本都是双份,明显没有将劳作合同文本交给劳作者。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托付代理人李某称:“咱们单位很正规,没有做过违背劳作法律法规的工作。咱们也知道2008年1月1日施行《劳作合同法》,所以咱们单位2008年1月就与职工签订了劳作合同。签订了劳作合同咱们单位就不违法,干嘛还得交给他自己啊?”
法规链接
《劳作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则,“劳作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各执一份”。该单位没有将收效的劳作合同文本交给自己归于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根据《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供给的劳作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则的劳作合同必备条款或许用人单位未将劳作合同文本交给劳作者的,由劳作保证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作者形成危害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的规则,责令该单位立行将收效的劳作合同文本交给劳作者自己。
案子分析
“劳作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各执一份”,这一点无论是用人单位仍是劳作者都应清楚。劳作者有向用人单位索要收效的劳作合同文本的权力。如劳作者发现用人单位有上述行为的,可到用人单位地点区县的劳作保证督查部门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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