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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后会受到什么样的法律处罚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9 17:33
交通事端是日常日子中最为频发的损害公民人身产业安全的行为之一,交通闯祸案也是每一名法令工作者常常触摸到的案件类型之一,特别关于刑律、刑检、刑庭线的同志来说,交通闯祸案件应当是习以为常的。本文要点剖析介绍交通闯祸罪的构罪规范、处分力度、特别景象下的自首构成、逃逸确认等10大常见问题。
在日常办案过程中也常触摸交通闯祸案件,所触摸的许多案件当事人都短少对交通案件的根本知道,导致在发作交通事端后不能及时有用的应对
一、交通闯祸罪的构罪规范
是不是我开车撞伤人了就会构成交通闯祸罪呢?并不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闯祸罪】规则“违背交通运输处理法规,因而发作严峻事端,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严峻丢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因而,只需发作交通事端,而且存在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严峻丢失的才有或许构成交通闯祸罪。
那么,致人重伤、逝世或许公私产业遭受严峻丢失有没有数量上的要求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闯祸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条,交通闯祸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
(一)逝世一人或许重伤三人以上,负事端悉数或许首要职责的;(注:事端职责由交警大队依据事端状况出具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书来确认)
(二)逝世三人以上,负事端平等职责的;
(三)形成公共产业或许别人产业直接丢失,负事端悉数或许首要职责,无能力补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闯祸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端悉数或许首要职责,并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以交通闯祸罪科罪处分: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驭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驭资历驾驭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设备不全或许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驭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许已作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驭的;
(五)严峻超载驾驭的;
(六)为躲避法令追查逃离事端现场的。
因而,只需满意上述要求才会被追查交通闯祸罪的刑事职责。
(延伸阅览:交通闯祸罪是一种过错损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详细是指违背路途交通处理法规,发作严峻交通事端,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严峻丢失,依法被追查刑事职责的违法行为。依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违法的建立都有必要具有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违法主体、违法片面方面、违法客体和违法客观方面,所以,咱们仍用违法构成的四要件说来论述交通闯祸罪的构成要件。首要,在主体上,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职责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其次,在片面方面,本罪片面方面的要求为过错,包含疏忽大意的过错和过于自信的过错。交通闯祸罪只能由过错形成,假如片面上是成心,那就涉嫌成心伤害乃至是成心杀人了。再次,在客体上,本罪侵略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最终,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背交通运输处理法规,因而发作严峻事端,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严峻丢失的行为。)
二、交通闯祸罪刑事职责
交通肇过后会遭到什么样的法令处分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则:“违背交通运输处理法规,因而发作严峻事端,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严峻丢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交通运输肇过后逃逸或许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逝世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据条文咱们能够看到交通闯祸罪中因情节不同而量刑不同,有一般的构罪处分,即一般情节,有“交通运输肇过后逃逸或许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和“因逃逸致人逝世的”不同情节,别离列明晰三种景象下的刑事处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闯祸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交通运输肇过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作了构成交通闯祸罪的交通事端后,为躲避法令追查而逃跑的行为。交通闯祸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1)逝世2人以上或许重伤5人以上,负事端悉数或许首要职责的;(2)逝世6人以上,负事端平等职责的;(3)形成公共产业或许别人产业直接丢失,负事端悉数或许首要职责,无能力补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因逃逸致人逝世”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过后为躲避法令追查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逝世的景象。应当留意的是,此处规则的逝世成果的呈现仅限于过错。行为人在交通肇过后为躲避法令追查,将被害人带离事端现场后躲藏或许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逝世或许严峻残疾的,应当别离以成心杀人罪或许成心伤害罪科罪处分。此外,交通肇过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许搭车人指派闯祸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逝世的,以交通闯祸罪的共犯论处。
(延伸阅览:依据笔者所处理的若干起交通闯祸案件,假如是一般的交通闯祸,满意以下条件(浙江),在检察院审查申述阶段可作相对不申述处理,也就是说不需求申述到法院即已结案。1、闯祸者在发作事端时持有有用的驾驭证,且无酒后驾车、吸毒后驾车、超载、超速等违章状何况交通事端不是发作在人行道上;2、事端发作后,闯祸者自动投案并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最终能被确认为自首;3、所驾驭的车辆行驶证、稳妥、制动系等均属正常;4、经过法院调停或其他方法,稳妥公司补偿被害人家族各项丢失均已实行结束;5、闯祸者经过抱歉并额定补偿被害方等方法获得被害方的体谅,并由被害方出具体谅书;6、满意当地公检法等部分拟定的其他当地性要求。)
三、一般自首的确认
只需当场报警就能确认为自首了吗?
依据刑法67条第一款关于自首的规则:“违法今后自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是自首。关于自首的违法分子,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其间,违法较轻的,能够革除处分。”因而,发作交通肇过后如要建立自首,有必要满意两个条件,一方面是交通肇过后需自动投案,另一方面要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
那么,何谓自动投案呢?关于自动投案需表现出闯祸者的自动性和自愿性,如下景象可确认为自动投案:1、交通肇过后自动报案,报案方法包含拨打110或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当司法人员问询时照实告知自己的行为;2、明知别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招认违法现实的;3、在公安机关没有确认交通闯祸违法嫌疑人的状况下,在一般性排查问询时自动告知自己罪过的;4、交通闯祸者因病、因伤或为了将伤者送医救治,而托付别人先代为投案,过后照实供述的;5、并非出于自己的片面志愿,而是经亲朋好友奉劝后伴随投案,并照实供述的;6、公安、检察机关告诉违法嫌疑人的亲朋,或许亲朋自动报案后,将违法嫌疑人送去投案的;7、因特定违法行为在被采纳行政、司法拘留、劳动教养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内,自意向实行机关告知没有被把握的交通闯祸违法行为的。
需求留意的是,以下几种行为不能确认为自动投案: 1、闯祸者先投案交待罪过,而后又逃跑的;2、肇过后被大众扭送归案的;3、被公安机关拘捕归案的;4、肇过后,在公安机关追捕过程中穷途末路抛弃逃跑当场被捕的;5、经司法机关选用强制措施等其他被迫归案的。
何谓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交通闯祸者自动投案并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后又翻供的,不能确认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照实供述的,则仍应确认为自首。交通闯祸者自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后,又为自己进行辩解,提出上诉,或更正、弥补某些现实的,应当答应,仍视为自首。
(延伸阅览:依据《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则,在路途上发作交通事端,车辆驾驭人应当当即泊车,维护现场;形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驭人应当当即抢救受伤人员,并敏捷陈述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许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化现场的,应当标明方位。搭车人、过往车辆驾驭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帮忙。这是交通肇过后闯祸司机所应实行的职责及来历依据。)
四、特别景象下的自首
闯祸者脱离现场后又回来现场的是否能确认为自首?
这种状况下自首能否被确认需求详细剖析几个方面的问题:1、脱离现场的片面意图;2、脱离现场的行走方向;3、脱离现场的时刻距离。假如说肇过后脱离现场片面上是为了向周边大众求助,或许为救助伤者而前往周边店肆购买药物,又或许是为了到周边公共电话打电话报警,这些状况下,只需脱离现场的片面意图不是为了躲避法令职责的追查(出于心里的惊骇),在过后及时回来现场并承受交警人员的查询,均能确认为自首。
笔者在处理的一同交通闯祸案件中,闯祸司机在肇过后自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理,但惧怕伤者家族赶来会遭到殴伤,在周边大众的劝说下先到邻近交警大队投案,在前往交警大队的路途中交警大队电话告诉其回来现场,这时候能不能确认为自首?首要考虑闯祸者实在的片面主意,以及行走路线,距离时刻,由于在此类案件中,周边虽有大众,但往往不能找到案发时在场的大众对这一现实予以证明。所以,在这一案件中,笔者首要考虑闯祸者案发后能将伤者安顿在安全的当地,且周边有大众在场关照,案发后能自动拨打110报案,在从脱离现场到回来现场仅距离20分钟,再依据其行走路线确是前往交警处理中心,认罪态度杰出,笔者出于上述考虑,对闯祸者的行为确认为自首。
找人滥竽充数后再回来现场能不能确认为自首?
现实日子中,常会发作这样的状况,发作交通肇过后,因惧怕被查出自己曾喝了酒或许没有驾驭证,因而职责会加剧,所以就让同乘者或亲朋好友替代自己承当职责,在现场经交警的再三问询下再照实告知实在闯祸者的,能不能确认为自首?笔者从前处理过一同这样的交通闯祸案,交通事端发作后,A为了躲避自己酒后驾车的加剧职责,而让自己的弟弟B来滥竽充数,在交警抵达现场勘查后,确认被害人已因伤势过重,不幸逝世,交警告诉B说应按交通闯祸罪追查其刑事职责,原以为只需求被拘留几日的B此刻便告诉A让其前来承受查询,此刻A能不能被确认为自首?依据自首需求满意自动投案、照实供述两个要求,在事例中,A是未被办案人员抓捕的状况下自动前往交警大队投案,并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满意自首的要求,能确认为自首,但由于存在滥竽充数的问题,在必定程度上浪费了司法资源,故在案件的实践处理中,虽确认为自首,但量刑上不具有优势,即在量刑上遭到很大程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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