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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行为与单务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9 10:03
前面为我们介绍了许多有关单务合同的法律常识,信任我们都有了必定的了解。独自行为与单务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那么,独自行为与单务合同的差异是什么?许多人对独自行为不清楚,下面,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回答,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1、单务合同:指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力而不尽责任,另一方当事人只负责任而不享有权力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偿还原物的借用合同和无偿保管合同)
2、独自法律行为指依据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明就能够发作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缔结遗言、抛弃继承权、吊销托付署理、革除债款、追认无权署理、赠予等行为,皆归于独自法律行为。
相关常识:独自行为与两边行为的概念差异
独自行为是指仅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明即可建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也称独自行为或一方行为。例如,赞同、吊销、抵销、非婚生子女的自愿招领以及债款的革除等都是独自行为。
两边行为是相对于独自行为而言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人们习惯上亦称之为契约,是指依两边当事人彼此的意思表明共同而建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依据民事法律行为所需的意思表明构成的不同,可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独自民事法律行为和两边民事法律行为。独自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依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明即可建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两边民事法律行为则指依据两边当事人的意思表明共同而建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区别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的含义
(1)是否适用合同实行抗辩权。合同实行抗辩权(包含一起实行抗辩权、次序实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建立以合同两边存在对待给付关系为条件,因此只要双务合同中存在合同实行抗辩权,单务合同不适用这一规矩。
(2)危险担负不同。在双务合同中,两边的权力责任相互依存、互为条件,假如一方当事人因为能够免责的事由导致不能实行合同责任,发作危险担负问题,其详细规范因合同类型的不同而异,有交给主义、合理分管主义、债款人主义等规矩;而在单务合同中,假如一方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行责任,危险一概由债款人担负,不会发作双务合同中的复杂问题。
(3)因一方差错所造成的合同不实行的结果不同。在双务合同中,假如非违约方已实行合同,能够要求违约方实行合同或承当其他违约责任,条件具有时还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并溯及既往时,守约方有权恳求违约方返还受领给付。单务合同不发作上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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