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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7 14:07

发布部分: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文号:贵州省未成年人维护法令(批改)贵州省人大常委会(1988年11月23日贵州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经过依据1994年7月28日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批改<贵州省未成年人维护法令>的决议》批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未成年人维护委员会第三章家庭维护第四章校园维护第五章社会维护第六章自我维护第七章特别维护第八章司法维护第九章奖赏与处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育成为有抱负、有品德、有文明、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作业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维护法》和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结合贵州省的实际情况,拟定本法令。第二条本法令所称的未成年人,是指寓居和进入贵州省境内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第三条国家机关、企业、作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村)民委员会和家庭要对未成年人进行抱负教育、品德教育、文明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建立正确的价值观、品德观和人生观。共青团、妇联、工会安排有责任参加未成年人的维护作业,反映未成年人的合理要求;对有关未成年人维护的问题提出主张、参加决议计划;为遭到损害的未成年人向有关部分检举、指控和申述供给协助。维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作业安排、城乡底层群众性自治安排、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它成年公民的一起责任。社会舆论要斥责损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力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四条未成年人有依法自我维护的权力和自我教育的责任。第五条坚持培育、教育、引导的准则,运用经济、行政、教育、文明、法令等手法,维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第二章未成年人维护委员会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未成年人维护委员会。未成年人维护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担任日常作业。第七条未成年人维护委员会由人民政府及有关部分、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社会团体的担任人及社会知名人士组成。未成年人维护委员会可延聘有关部分作业人员及热心未成年人维护作业的人士作为特邀监督员。第八条未成年人维护委员会的责任是:(一)宣扬有关法令、法规,监督、查看本法令的施行;(二)决议未成年人维护作业中的严重事项;(三)和谐、研讨、处理未成年人维护作业的有关问题;(四)辅导下级政府未成年人维护委员会的作业。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未成年人的维护作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有条件的当地可建立未成年人维护基金,用于未成年人维护作业。第三章家庭维护第十条爸爸妈妈或许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应依法实行监护责任,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供给必要的物质文明生活条件。第十一条爸爸妈妈或许其他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以健康的思维、杰出的言行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第十二条爸爸妈妈或许其他监护人应尊重和维护未成年人承受责任教育的权力,不得让正在承受责任教育的未成年人停学。第十三条爸爸妈妈或许其他监护人不得轻视、体罚、优待、遗弃未成年人。阻止溺婴、弃婴。不得让未成年人上街乞讨。第十四条爸爸妈妈或许其他监护人不得听任未成年人恣意在外过夜;爸爸妈妈或许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离家出走或逃夜行为应及时找回,耐性管束。第十五条爸爸妈妈或许其他监护人应教育未成年人恪守公共秩序、恪遵法津,发现未成年人参加非法安排或参加违法犯罪活动时,应及时阻止并向有关部分陈述。爸爸妈妈或许其他监护人不得逼迫、唆使、鼓动未成年人违背社会公德和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第十六条阻止为未成年人包揽、买卖婚姻和缔结婚约。阻止童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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