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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海关商品预归类等行政裁定主要规定了什么内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2 15:17
所谓行政裁决,是海关总署或许海关总署授权的海关应对外交易运营者的恳求,就海关法令的有关准则在履行中的适用问题揭露发布的、具有遍及约束力的解说。这种解说应当予以揭露,并在各地海关、在相同条件下对相同货品遍及适用。因为海关法令准则是一种技术性很强的法令准则,难以将一切的法令问题在法令标准中作出明确规则。在法令过程中海关和当事人均会遇到很多的个案问题,如产品归类、交易控制等问题,需求对法令、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有关规则的适用作出行政解说,以确保当事人遵法有据和海关严格法令。当然,海关的这种法令适用性解说是否正确,终究还将承受法院和法令、法规拟定机关的检查。行政裁决准则是一种在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基础上树立的法令准则。这种准则的优点在于:对法令中的问题在全国海关作出一致解说,以确保各口岸海关法令的一致性和标准性,防止各地海关各行其是;促进海关法令标准解说的透明度,促进对外交易运营者依法经商;添加海关法令的可预知性、进步通关速度,促进交易功率;在准则上约束海关的自在裁量权,防止法令糜烂。
本条对海关产品预归类等行政裁决首要规则了以下内容:
一、海关作出产品预归类等行政裁决的条件是依据对外交易运营者提出的书面请求,即海关不是自动对法令中的问题作出行政裁决,而是依据对外交易运营者的请求进行行政裁决。在海关法令中,可能会遇到许多状况需求作出行政裁决,本条不可能一一罗列,因而采取了罗列加归纳式的写法:“对拟作进口或许出口的货品预先作出产品归类等行政裁决”,罗列了比较常见的产品预归类行政裁决。
产品预归类是指一般交易的货品在实践进出口前,请求人以海关规则的书面形式向海关提出请求并供给产品归类所需的材料,必要时供给样品,海关依法作出具有法令效力的产品归类决议的行为。需求进行预归类的产品,是在关税税则里没有规则的产品,进出口货品收发货人为了提早了解该产品需求交纳的关税等状况,一起也是为了加速通关速度,在进出口货品之前先向海关提出产品预归类的请求。依据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国海关进出口产品预归类暂行办法》的规则,预归类请求人应当是在海关注册的进出口货品的运营单位或其代理人。预归类请求应由请求人填写《海关进出口产品预归类请求书》,以书面形式提交进出口地海关(包含直属海关),进出口地海关应于接纳请求的三天内交直属海关并由直属海关决议是否受理。一份预归类《请求书》只应包含一项产品;请求人对多项产品请求预归类的,应逐项提出。请求人不得就同一种产品向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关提出预归类请求。
《请求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请求人称号、地址、在海关注册的企业代码、联系人名字、电话等;
(二)请求预归类产品的中英文称号(其他称号);
(三)请求预归类产品的详细描述,包含产品的标准、类型、结构原理、功用指示、功用、用处、成份、加工办法、剖析办法等;(四)估计进出口日期及进出口口岸。请求人应按海关要求供给足以阐明申报状况的材料,如:进出口合同复印件、相片、阐明书、剖析陈述、平面图等,必要时应供给产品样品。
《请求书》有必要加盖请求单位印章,所供给材料与请求书有必要加盖骑缝章。请求人应对其所供给材料的真实性担任,不得向海关隐秘或向海关供给影响预归类准确性的倾向性材料。预归类请求由各直属海关受理并作出决议。海关总署担任检查由直属海关上报的疑问产品或有归类争议的产品的预归类请求并作出决议。请求预归类的产品应为请求人实践或方案进出口的货品,如所提请求与实践进出口无关,海关可不予受理。
海关作出预归类决议后,以《海关进出口产品预归类决议书》告诉请求人,决议书包含以下内容:请求人称号、地址、在海关注册的企业代码;请求日期;产品详细描述;海关产品归类编码;签发日期及海关签章。因为行政裁决具有遍及约束力,在相同条件下对相同货品遍及适用,因而本条第二款规则,进口或许出口相同货品,应当适用相同的产品归类行政裁决。
二、海关对所作出的产品归类等行政裁决,应当予以发布。本条要求海关对作出的产品归类等行政裁决要发布,意图是添加海关法令的透明度,使对外交易运营者及时了解有关行政裁决,然后便利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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