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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诉讼时效的债权能抵押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4 22:10
在民事诉讼中诉讼时效是非常重要的一限准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则,进行民事诉讼的时分,要在诉讼时效的期限内提起诉讼,这样法院才会受理的,那么超诉讼时效的债款能典当吗?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一、超诉讼时效的债款能不能典当
已超越诉讼时效的债款,可否设定典当担保?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则,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力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力而损失恳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其民事权力的法令准则。超越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仅仅损失胜诉权,但其民事权力自身并没有消除,仅仅该权力失去了国家强制力的维护,而成为一种天然权力。《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则:“超越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实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可见,债款债款联系并不因债款已罹于诉讼时效而消除。关于已罹于诉讼时效的债款,债款人仍能够自愿向债款人实行。债款人实行后,不得以不知诉讼时效为由,恳求债款人返还。债款人对已罹于诉讼时效的债款供给典当担保,并不违背典当权设定的附随性要求。
因而,在民法理论上,有学者认为,关于诉讼时效完成后的债款,债款人仅获得回绝实行之抗辩权,债款并未消除,恳求权亦并非不得行使;关于罹于诉讼时效的债款,供给担保而设定典当权的,与典当权设定的附随性特征并无不合,何况民法规则有时效利益抛弃的准则,恳求权现已时效消除,债款人仍为之提出担保者,不得以不知时效为由,恳求返还;故罹于诉讼时效的债款,能够为典当担保的债款。在立法上,《德国民法典》第222条规则:“(1)时效完成后,义务人有权回绝给付。(2)为清偿时效现已消除的恳求权而实行的给付,尽管不知时效现已消除,也不得恳求返还。义务人以合同予以供认或许供给担保的,亦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44条第2款也规则:“恳求权现已时效消除,债款人仍为实行之给付者,不得以不知时效为理由,恳求返还。其以契约供认该债款,或提出担保者,亦同。”
二、典当合同收效的次序怎么确认
在同一产业向两个以上债款人典当的情况下,典当合同收效的次序联系到典当权人就典当物的价款谁先受偿,谁后受偿的问题,十分重要。典当合同以挂号收效的,依照典当物挂号的先后次序清偿;同一天挂号的视为次序相同,按份额清偿。典当合同自签定之日起收效的,该典当物挂号的,依照上述次序清偿;未挂号的,依照合同收效时刻的先后次序清偿,次序相同的依照份额清偿。典当物挂号的先于未挂号的受偿。
在实践中,有的典当物挂号部分的工作人员不懂法,也不学法,或许为了多收挂号费,违法要求当事人填写典当期限,并限制典当的期限,要求当事人到期再行挂号。针对实践中的问题,怎么确认挂号的日期?根据担保法的规则,典当合同不需求缔结典当期限,典当物担保一个债款的,只需一次挂号。因而,因挂号部分的原因致使典当物接连挂号的,典当物第一次挂号的日期,为典当挂号的日期,并以此确认清偿次序。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超诉讼时效的债款能典当吗”问题进行的回答,根据民法通则等法令的规则,超越诉讼时效的债款,是能够进行典当的,债款超越诉讼时效的,民事权力自身并没有消除。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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