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6 15:03
四川省社会安稳危险评价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安稳危险评价作业,保护公民大众根本利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则,结合四川省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当地各级公民政府及其职能部分或许法令、法规授权的安排展开社会安稳危险评价作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安稳危险评价,是指严重行政决议计划决议前,对严重行政决议计划存在的社会安稳危险要素进行辨认、剖析、防备的行为。
第四条社会安稳危险评价作业应当遵从科学合法、揭露公平、权责统一和顾全大局准则,依照本办法规则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当地各级公民政府领导和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安稳危险评价作业,相关决议计划主体、评价主体、实施主体担任详细安排实施。
(一)作出严重行政决议计划决议的当地各级公民政府及其职能部分或许法令、法规授权的安排是决议计划主体。
(二)对严重行政决议计划展开社会安稳危险评价的当地各级公民政府及其职能部分或许法令、法规授权的安排是评价主体。
(三)安排实施严重行政决议计划的当地公民政府、部分或许其他安排是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社会安稳危险评价辅导和谐安排担任本行政区域社会安稳危险评价作业的归纳和谐和催促辅导。
第六条评价主体担任安排相关部分或许专家展开社会安稳危险评价,也能够托付中介安排展开社会安稳危险评价,并对社会安稳危险评价陈述进行检查。
托付中介安排展开社会安稳危险评价的,评价主体应当依照法令、法规、规章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则,经过竞赛办法择优确认中介安排,依法签定社会安稳危险评价托付合同,约好评价内容、程序、经费、违约责任等。
第七条严重行政决议计划社会安稳危险评价作业经费和评价经费归入同级公民政府相关部分预算予以保证。
第八条省公民政府应当树立社会安稳危险评价目标,省级行政部分应当依据省公民政府拟定的社会安稳危险评价目标树立本体系社会安稳危险评价目标。
第九条省价格行政部分应当拟定中介安排社会安稳危险评价收费辅导规范,将社会安稳危险评价收费辅导规范列入《四川省定价目录》。
第十条下列严重行政决议计划应当展开社会安稳危险评价:
(一)触及员工分流或许员工利益变化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改制、重组、上市、拆迁和员工收入分配制度等严重事项;触及事业单位安排变革事项;
(二)触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和社会救助方针等严重调整;水、电、燃气、教育、医疗等联系大众切身利益的产品、服务价格和收费规范严重调整;
(三)触及乡村集体土地征收、被征地农人补偿安顿和移民安顿等方面的严重方针和变革办法;触及经济适用房等住宅保证方针严重调整;触及城市基础设施建造和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补偿、居民安顿等方针严重调整;
(四)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触及编制建造征地移民安顿规划纲要、编制移民安顿规划及计划调整,安排展开蓄水检验,以及触及人数多、联系移民大众切身利益的严重灵敏问题等事项;
(五)触及行政区划严重调整;
(六)或许形成严重环境影响或许存在严重环境危险的建造项目,或许形成严重安全事故危险的建造项目,严重自然灾害后的重要康复重建建造项目等;
(七)触及人员多、灵敏性强,或许对社会安稳产生影响的严重活动;
(八)其他触及大众切身利益,或许对社会安稳产生影响的严重行政决议计划。
第十一条社会安稳危险评价内容应当包含合法性评价、合理性评价、安全性评价、可行性评价、可控性评价等。
(一)合法性评价应当包含决议计划主体、决议计划权限、决议计划程序、决议计划内容等是否契合法令、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规则。
(二)合理性评价应当包含严重行政决议计划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等是否契合公民大众实际利益、长远利益和合法权益。
(三)安全性评价应当包含严重行政决议计划是否存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危险。
(四)可行性评价应当包含严重行政决议计划实施计划、实施物质条件、实施机遇等是否契合区域、职业展开和公民大众利益。
(五)可控性评价应当包含严重行政决议计划存在的社会安稳危险要素及其防备办法和应急处置预案等。
第十二条评价主体应当依照下列程序展开社会安稳危险评价作业:
(一)依据严重行政决议计划触及的内容,拟定社会安稳危险评价作业计划,并寻求有关方面定见;
(二)依据社会安稳危险评价作业计划能够采纳查阅文件材料、实地调查、问卷调查、民意测验、座谈造访、网络舆情、听证会、公示等办法搜集相关信息;
(三)依据相关信息对社会安稳危险要素进行辨认、剖析,确认社会安稳危险要素类别、概率、规模等;
(四)依据社会安稳危险要素拟定防备办法;
(五)依据社会安稳危险评价目标和防备办法确认社会安稳危险等级,危险等级分为低危险、中危险、高危险;
(六)依据社会安稳危险等级确认可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评价定论;
(七)编制社会安稳危险评价陈述。社会安稳危险评价陈述应当包含严重行政决议计划基本情况、评价进程及办法、评价内容、
剖析证明、防备办法、危险等级和评价定论等内容。
触及国家秘密的严重行政决议计划展开社会安稳危险评价应当恪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则。
第十三条决议计划主体依据社会安稳危险评价陈述,依照法定程序,对严重行政决议计划作出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决议。
第十四条对决议实施的严重行政决议计划,实施主体应当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突发事情应对法》等法令、法规的规则拟定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五条在严重行政决议计划实施进程中发现存在严重社会安稳危险要素或许发作社会安稳危险事情时,实施主体应当依据防备办法和应急处置预案妥善处置;防备办法和应急处置预案无法有用化解时,决议计划主体应当及时作出暂缓实施或许停止实施的决议。
第十六条暂缓实施、不实施或许停止实施的严重行政决议计划,决议计划主体从头决议计划时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则展开社会安稳危险评价。
第十七条违背本办法规则的景象,相关法令、法规已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十八条违背本办法规则,决议计划主体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置;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严重行政决议计划作出决议前未展开社会安稳危险评价的;
(二)在严重行政决议计划实施进程中发现存在严重社会安稳危险要素或许发作社会安稳危险事情,防备办法和应急处置预案无法有用化解时,未及时作出暂缓实施或许停止实施的决议的;
(三)暂缓实施、不实施或许停止实施的严重行政决议计划,从头决议计划时未依照本办法规则展开社会安稳危险评价的;
(四)违背法令、法规、规章规则的其他景象。
第十九条违背本办法规则,评价主体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置;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则评价程序、内容展开社会安稳危险评价的;
(二)在社会安稳危险评价进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招摇撞骗的;
(三)未依照法令、法规、规章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则,经过竞赛办法择优确认中介安排对严重行政决议计划展开社会安稳危险评价的;
(四)未对中介安排提交的社会安稳危险评价陈述进行检查的;
(五)违背法令、法规、规章规则的其他景象。
第二十条违背本办法规则,实施主体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置;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严重行政决议计划实施进程中发现存在严重社会安稳危险要素或许发作社会安稳危险事情时,未依据防备办法和应急处置预案妥善处置的;
(二)违背法令、法规、规章规则的其他景象。
第二十一条违背本办法规则,中介安排展开社会安稳危险评价进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展开变革行政部分将中介安排和参加人员信息记入征信体系;引发社会安稳危险事情的,中介安排和参加人员被记入征信体系之日起不得参加社会安稳危险评价事务;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社会安稳危险评价进程中招摇撞骗的;
(二)出具虚伪评价定论的;
(三)违背法令、法规、规章规则的其他景象。
第二十二条违背本办法规则,国家机关及其作业人员虚报、冒领、贪婪、移用、截留、抢占、骗得社会安稳危险评价经费的,由相关行政部分依法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置;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当地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社会安稳危险评价作业参照本办法履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安稳危险评价作业,保护公民大众根本利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则,结合四川省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当地各级公民政府及其职能部分或许法令、法规授权的安排展开社会安稳危险评价作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安稳危险评价,是指严重行政决议计划决议前,对严重行政决议计划存在的社会安稳危险要素进行辨认、剖析、防备的行为。
第四条社会安稳危险评价作业应当遵从科学合法、揭露公平、权责统一和顾全大局准则,依照本办法规则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当地各级公民政府领导和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安稳危险评价作业,相关决议计划主体、评价主体、实施主体担任详细安排实施。
(一)作出严重行政决议计划决议的当地各级公民政府及其职能部分或许法令、法规授权的安排是决议计划主体。
(二)对严重行政决议计划展开社会安稳危险评价的当地各级公民政府及其职能部分或许法令、法规授权的安排是评价主体。
(三)安排实施严重行政决议计划的当地公民政府、部分或许其他安排是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社会安稳危险评价辅导和谐安排担任本行政区域社会安稳危险评价作业的归纳和谐和催促辅导。
第六条评价主体担任安排相关部分或许专家展开社会安稳危险评价,也能够托付中介安排展开社会安稳危险评价,并对社会安稳危险评价陈述进行检查。
托付中介安排展开社会安稳危险评价的,评价主体应当依照法令、法规、规章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则,经过竞赛办法择优确认中介安排,依法签定社会安稳危险评价托付合同,约好评价内容、程序、经费、违约责任等。
第七条严重行政决议计划社会安稳危险评价作业经费和评价经费归入同级公民政府相关部分预算予以保证。
第八条省公民政府应当树立社会安稳危险评价目标,省级行政部分应当依据省公民政府拟定的社会安稳危险评价目标树立本体系社会安稳危险评价目标。
第九条省价格行政部分应当拟定中介安排社会安稳危险评价收费辅导规范,将社会安稳危险评价收费辅导规范列入《四川省定价目录》。
第十条下列严重行政决议计划应当展开社会安稳危险评价:
(一)触及员工分流或许员工利益变化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改制、重组、上市、拆迁和员工收入分配制度等严重事项;触及事业单位安排变革事项;
(二)触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和社会救助方针等严重调整;水、电、燃气、教育、医疗等联系大众切身利益的产品、服务价格和收费规范严重调整;
(三)触及乡村集体土地征收、被征地农人补偿安顿和移民安顿等方面的严重方针和变革办法;触及经济适用房等住宅保证方针严重调整;触及城市基础设施建造和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补偿、居民安顿等方针严重调整;
(四)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触及编制建造征地移民安顿规划纲要、编制移民安顿规划及计划调整,安排展开蓄水检验,以及触及人数多、联系移民大众切身利益的严重灵敏问题等事项;
(五)触及行政区划严重调整;
(六)或许形成严重环境影响或许存在严重环境危险的建造项目,或许形成严重安全事故危险的建造项目,严重自然灾害后的重要康复重建建造项目等;
(七)触及人员多、灵敏性强,或许对社会安稳产生影响的严重活动;
(八)其他触及大众切身利益,或许对社会安稳产生影响的严重行政决议计划。
第十一条社会安稳危险评价内容应当包含合法性评价、合理性评价、安全性评价、可行性评价、可控性评价等。
(一)合法性评价应当包含决议计划主体、决议计划权限、决议计划程序、决议计划内容等是否契合法令、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规则。
(二)合理性评价应当包含严重行政决议计划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等是否契合公民大众实际利益、长远利益和合法权益。
(三)安全性评价应当包含严重行政决议计划是否存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危险。
(四)可行性评价应当包含严重行政决议计划实施计划、实施物质条件、实施机遇等是否契合区域、职业展开和公民大众利益。
(五)可控性评价应当包含严重行政决议计划存在的社会安稳危险要素及其防备办法和应急处置预案等。
第十二条评价主体应当依照下列程序展开社会安稳危险评价作业:
(一)依据严重行政决议计划触及的内容,拟定社会安稳危险评价作业计划,并寻求有关方面定见;
(二)依据社会安稳危险评价作业计划能够采纳查阅文件材料、实地调查、问卷调查、民意测验、座谈造访、网络舆情、听证会、公示等办法搜集相关信息;
(三)依据相关信息对社会安稳危险要素进行辨认、剖析,确认社会安稳危险要素类别、概率、规模等;
(四)依据社会安稳危险要素拟定防备办法;
(五)依据社会安稳危险评价目标和防备办法确认社会安稳危险等级,危险等级分为低危险、中危险、高危险;
(六)依据社会安稳危险等级确认可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评价定论;
(七)编制社会安稳危险评价陈述。社会安稳危险评价陈述应当包含严重行政决议计划基本情况、评价进程及办法、评价内容、
剖析证明、防备办法、危险等级和评价定论等内容。
触及国家秘密的严重行政决议计划展开社会安稳危险评价应当恪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则。
第十三条决议计划主体依据社会安稳危险评价陈述,依照法定程序,对严重行政决议计划作出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决议。
第十四条对决议实施的严重行政决议计划,实施主体应当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突发事情应对法》等法令、法规的规则拟定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五条在严重行政决议计划实施进程中发现存在严重社会安稳危险要素或许发作社会安稳危险事情时,实施主体应当依据防备办法和应急处置预案妥善处置;防备办法和应急处置预案无法有用化解时,决议计划主体应当及时作出暂缓实施或许停止实施的决议。
第十六条暂缓实施、不实施或许停止实施的严重行政决议计划,决议计划主体从头决议计划时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则展开社会安稳危险评价。
第十七条违背本办法规则的景象,相关法令、法规已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十八条违背本办法规则,决议计划主体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置;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严重行政决议计划作出决议前未展开社会安稳危险评价的;
(二)在严重行政决议计划实施进程中发现存在严重社会安稳危险要素或许发作社会安稳危险事情,防备办法和应急处置预案无法有用化解时,未及时作出暂缓实施或许停止实施的决议的;
(三)暂缓实施、不实施或许停止实施的严重行政决议计划,从头决议计划时未依照本办法规则展开社会安稳危险评价的;
(四)违背法令、法规、规章规则的其他景象。
第十九条违背本办法规则,评价主体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置;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则评价程序、内容展开社会安稳危险评价的;
(二)在社会安稳危险评价进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招摇撞骗的;
(三)未依照法令、法规、规章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则,经过竞赛办法择优确认中介安排对严重行政决议计划展开社会安稳危险评价的;
(四)未对中介安排提交的社会安稳危险评价陈述进行检查的;
(五)违背法令、法规、规章规则的其他景象。
第二十条违背本办法规则,实施主体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置;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严重行政决议计划实施进程中发现存在严重社会安稳危险要素或许发作社会安稳危险事情时,未依据防备办法和应急处置预案妥善处置的;
(二)违背法令、法规、规章规则的其他景象。
第二十一条违背本办法规则,中介安排展开社会安稳危险评价进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展开变革行政部分将中介安排和参加人员信息记入征信体系;引发社会安稳危险事情的,中介安排和参加人员被记入征信体系之日起不得参加社会安稳危险评价事务;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社会安稳危险评价进程中招摇撞骗的;
(二)出具虚伪评价定论的;
(三)违背法令、法规、规章规则的其他景象。
第二十二条违背本办法规则,国家机关及其作业人员虚报、冒领、贪婪、移用、截留、抢占、骗得社会安稳危险评价经费的,由相关行政部分依法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置;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当地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社会安稳危险评价作业参照本办法履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