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逃逸,不都会处以3年以上有期徒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6 15:0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则,交通运输肇过后逃逸或许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逝世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很多人都以此确定,只需交通肇事逃逸,就应当是3年以上的加剧处分,而依据相关的司法解说,并不是这么规则的。
交通肇事罪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假如构成交通肇事罪后又逃逸的,才应当处以三年以上的加剧处分,可是,假如只是是因为逃逸才构成交通肇事罪,没有逃逸行为则不构成犯罪,那么逃逸自身就已经是加剧处分,应当依照三年以下的刑期科罪。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三条“交通运输肇过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说第二条第一款规则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则的景象之一,在发作交通事端后,为躲避法令追查而逃跑的行为: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一)逝世一人或许重伤三人以上,负事端悉数或许首要职责的;(二)逝世三人以上,负事端平等职责的;(三)形成公共产业或许别人产业直接丢失,负事端悉数或许首要职责,无能力补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端悉数或许首要职责,并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科罪处分:(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驭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驭资历驾驭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设备不全或许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驭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许已作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驭的;(五)严峻超载驾驭的;
(六)为躲避法令追查逃离事端现场的。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并没有将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为躲避法令追查逃离事端现场的”,作为“交通运输肇过后逃逸”的法定情节,因而,只是是因为逃逸,且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端悉数或许首要职责,以交通肇事罪科罪处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