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共同保证人的多重追偿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8 19:04
一起确保人的意思是说,针对同一个债权债款联系,有两个及其以上的担保人存在,这些担保人可所以连带确保,也能够按份一起确保,详细怎样看当事人怎样约好,而担保人之间是存在追偿权的,接下来听讼网小编通知你连带一起确保人的多重追偿权。
多重追偿权的建立要件
1.连带一起确保人向债款人行使追偿权的建立要件
关于连带一起确保人向债款人追偿权的建立要件,理论上有不同的观念:有的建议三要件说,该说又区别为两种不同的观念。观念一建议确保人追偿权的建立须具有:(1)确保人向债权人承当了确保职责;(2)因确保人承当了确保职责而使主债款人免责;(3)须确保人的实行没有差错。观念二中的三要件中的其间两项与观念一的第(1)和(2)项相同,仅有不同的是第(3)项,即该观念建议“确保人没有赠与的意思”作为确保人向主债款人追偿权的建立要件之一。有的建议一要件说,即确保人追偿权的发作和行使,只须确保人现已承当了确保职责这一项条件即为已足。
笔者以为,上述区别各有道理,比较而言,“一要件说”愈加合理,且与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规则和做法契合。理由是:其一,关于“因确保人承当了确保职责而使主债款人免责”的要件,因确保人向债权人承当了确保职责,无论是悉数清偿仍是部分清偿,必定导致债款人对债权人的债款悉数或许部分消除,故该项要件已为“确保人向债权人承当了确保职责”要件所吸收,无须单列。其二,司法实践中现已供认“差错职责仍得追偿”,所以,“须确保人的实行没有差错”的要件,已无存在的必要。其三,假如确保人与债款人依据赠与的约好而承当了确保职责,其追偿权不能建立,是依据两边的约好而生的对确保人对债款人追偿权的抗辩事由,归于个别状况,并非普遍存在的景象。作为追偿权的建立要件不当。别的,从追偿权是一项法定性权力的视点,也无须以赠与来解读追偿权。其四,从立法上看,《担保法》第31条规则的追偿权的建立要件便是一个,即确保人承当了确保职责后。其五,从司法实践上看,也是将确保人实践承当了确保职责或许补偿职责为条件。[23]
关于连带一起确保人的追偿权的发作和建立,《担保法》第12条规则:“……现已承当确保职责确实保人,有权向债款人追偿,或许要求承当连带职责的其他确保人清偿其应当承当的比例。”但《担保法解说》第20条第2款却规则:“连带一起确保确实保人承当确保职责后,向债款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确保人按其内部约好的比例分管。没有约好的,均匀分管。”关于本条规则,有学者提出了批判,以为本条规则有两点不当:首要,依该规则的精力,承当了确保职责确实保人应先向债款人追偿,追偿不能的部分,方得向其他连带一起确保人追偿其应分管的比例。这等同于赋予了其他连带一起确保人有先诉抗辩权和次序利益,对先承当了清偿职责确实保人较为不公,缺少法理依据且与《担保法》第12条规则不相契合。其次,该规则未对遇到其他连带一起确保人中有无力承当自己应分管的比例状况时应怎样处理作出解说,此属不周延。据此提出,应当采行通行做法,[24]即承当了确保职责确实保人在向债款人或其他连带确保人追偿时,如遇债款人或某一确保人无才干归还的状况下,应由有才干的各确保人按约好的债款承当比例或许于无比例约好时均匀分管该部分丢失。[25]笔者以为批判有理。
关于连带债款中债款人的追偿权是否因实行债款使其他连带债款人免责部分超越其应当担负部分为限,理论上和实务中存在争议,存在活跃说和消沉说两种观念。活跃说以为,只要当免责超越债款人担负部分时才发作追偿权的问题。建议该说的理由在于:其一,假如连带债款人清偿债款部分没有超越自己应当分管的部分,从对内联系上说,债款人仅仅为自己实行债款,天然不能对其他债款人行使追偿权;其二,假如答应免责不超越债款人担负部分就发作追偿权,将会导致循环追偿,不利于保持法律联系简明化的要求。消沉说则以为,即使免责没有超越债款人担负部分也发作追偿权。理由在于:其一,假如以为债款人在清偿的债款没有超越自己应当分管的部分时就不享有对其他债款人的追偿权,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为先实行给付职责的债款人将接受因而发生的危险;其二,要求免责超越应担负部分之后才享有追偿权,也违反了连带债款人应当一起分管职责的条件。以上两说各有立法例。《瑞士债款法》第148条第2项清晰采行活跃说。而日本最近的判例与学说则多采行消沉说的建议。
我国司法实践采行活跃说的建议。《担保法解说》第20条第2款现已清晰规则,即“连带一起确保确实保人承当确保职责后,向债款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确保人按其内部约好的比例分管。没有约好的,均匀分管”。由此,连带一起确保确实保人承当了确保职责今后,向债款人不能追偿的部分,才干向其他连带一起确保确实保人行使追偿权。而向其他连带一起确保确实保人行使追偿权则以该确保人实践承当到达职责比例大于其应当承当的比例为条件,即只要对超出自己应当承当的比例的部分,才干向其他连带一起确保确实保人行使追偿权。[28]比方,在由两个连带一起确保确实保人,且没有约好担负比例的场合,承当了80%债款确实保人能够向仅承当了20%债款的连带一起确保确实保人行使追偿权,追偿规模限于其多承当的30%债款。假如该确保人仅承当了50%的债款,则不享有向其他连带一起确保确实保人的追偿权,不能要求另一确保人担负其间的25%。
由此,能够将连带一起确保确实保人之间追偿权的建立要件概括为:(1)连带一起确保确实保人承当了确保职责。(2)首要向债款人追偿,且有不能追偿的部分。关于“不能追偿的部分”应作与《担保法解说》第131条“不能清偿”相同的了解,即指对债款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制品、半制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能够履行的动产和其他便利履行的产业履行结束后,债款仍未得到清偿的状况。(3)确保人承当确实保职责实践超越其应当承当的比例。其应当承当比例确实定有两个标准:其一是约好标准;二是在没有约好的状况下,选用法定标准,即均匀分管。
关于多重追偿权的完成方法
关于确保人向主债款人行使追偿权,应以确保人承当了确保职责或补偿职责为条件。假如没有承当确保职责或补偿职责,则确保人向主债款人行使追偿权的条件不具有,不能行使追偿权。关于确保人行使追偿权的方法,理论与实务上有不同的建议或做法。有学者建议,确保人行使追偿权有必要另行提申述讼程序,经过诉讼程序完成其追偿权。[32]有的学者以为,能够经过履行程序、催促程序或许一般诉讼程序完成追偿权。[33]有的学者建议,享有追偿权确实保人能够依据人民法院收效判定及承当了确保职责的依据,直接向人民法院履行机构恳求履行,经过履行程序完成追偿权。[34]
司法实践中关于类似问题也曾有过不同的做法。如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曾在1992年7月29日《关于收效判定的连带职责人代偿债款后应以何种诉讼程序向债款人追偿问题的复函》(法经(1992)121号)针对吉林省高档民法院《关于在履行收效判定时,连带职责人代偿债款后,应依何种诉讼程序向债款人追偿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以为:依据收效的法律文书,连带职责人代主债款人归还了债款,或许连带职责人对外承当的职责超越了自己应承当的比例的,能够向原审人民法院恳求行使追偿权。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判定主债款人或其他连带职责人归还。此判定不答应上诉,但可复议一次。假如收效法律文书中,对各连带职责人应承当的比例没有确认的,连带职责人对外归还债款后向其它连带职责人行使追偿权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另行申述。该复函采行依据不同状况别离采纳结局判定或许另行申述的方法完成追偿权。
《担保法解说》第42条第1款规则:“人民法院判定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或许补偿职责的,应当在判定书主文中清晰确保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则的权力。判定书中未予清晰追偿权的,确保人只能依照承当职责的现实,另行提申述讼。”据此,确保人追偿权能够依据主合同的判定直接行使追偿权或许另行提申述讼完成追偿权两种方法。
在判定中将确保人的追偿权预先一起以判定的方法固定化,能够削减当事人的诉累,契合诉讼效益准则。在确保人承当了确保职责后,即可依据承当职责的现实,依据收效判定,直接进入履行程序,而不用再经过杂乱的诉讼程序。[35]该种方法便是上述理论上经过履行程序完成追偿权的方法的司法表现。
关于《担保法解说》第42条第1款的适用有严厉的限制条件:(1)适用于债权人将确保人或许债款人和确保人作为被告或许一起被告申述确实保纠纷案件。[36]假如债权人仅申述债款人,不触及确保合同争议,则对确保人追偿权无法一起判定。(2)债权人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或许补偿职责。假如债权人申述确保人,但未要求其承当确保职责或许补偿职责的,也不契合一起判定的条件。(3)确保人提出追偿权的恳求。假如确保人未提出追偿权的恳求,则法院不能将确保职责与追偿权一起判定。[37]至于确保人恳求行使追偿权的方法问题,《担保法解说》没有规则。但经过查询司法案例看,好像未信守最高人民法院的定见,反而是采纳自动依职权为之的做法。如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236号“抚宁县新式包装材料厂、抚宁公有财物运营有限公司与抚宁县乡村信用合作联社、秦皇岛远东石油炼化有限公司、秦皇岛骊骅淀粉股份有限公司告贷担保合同纠纷案”中确保人新式包装材料厂建议其不应当承当确保职责的状况下,一审法院判定其承当确保职责后,有权向债款人远东石油公司追偿。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217号“泰阳证券有限职责公司与海南洋蒲华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单位财物办理托付合同纠纷上诉案”[38]在上诉人即确保人诉请不承当职责,其他确保人未提起上诉,且一审也未判定确保人向主债款人享有追偿权的状况下,终审判定确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说》第四十二条关于“人民法院判定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或许补偿职责的,应当在判定书主文中清晰确保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则的权力”的规则,应添加关于“大盛公司、金信丰公司、金泰公司在承当确保职责后对日升公司享有追偿权”的判项。所以在终审判定主文第三项添加:湖南大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金信丰商贸有限公司、湖南金泰实业有限公司承当确保职责后,有权向湖南日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追偿。[39]有的判定则在确保人未出庭的状况下,亦一起判定确保人享有向主债款人的追偿权。如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1)荥民二初字第63号“原告荥阳市乡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诉被告徐振东、朱国兴、朱关召告贷合同纠纷案”中,三被告均未到庭,一审判定在判定主文第二项判定:被告朱国兴、朱关召对被告徐振东的上述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职责。被告朱国兴、朱关召承当连带清偿职责后,有权向被告徐振东追偿。[40]由此可见,确保人向主债款人建议追偿权的方法有一致标准的必要。笔者以为,确保人建议的追偿权的方法能够口头方法提出,[41]而无须以反诉的方法为之,但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直接裁判确保人享有追偿权。
在契合上述条件的景象下,人民法院判定主文的表述方法为:先判定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或许补偿职责;然后再判定确保人对债款人享有追偿权。[42]
关于连带一起确保人对其他确保人的追偿权是否可采行一起判定的方法,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的著作给出了必定的答案。即假如连带确保人一起对债款人和其他连带一起确保人建议追偿权,判定主文应作如下表述:主文第一项判定债款人对确保人在其承当确实保职责规模内承当悉数清偿职责;第二项判定确保人在向债款人不能追偿的部本分,其他连带一起确保人在约好或许法定比例内对实行了确保职责确实保人承当清偿职责。
综上能够知道,当债款人不承当法律职责的时分,债权人是能够直接向法院恳求,在担保期限内,用担保人担保的产业来归还债款联系,他能够挑选其间一个确保人担责,也能够挑选部分管保人担责,当其间的担保人担责之后,是能够向其他担保人追偿的,其他问题咨询能够登陆听讼网。
多重追偿权的建立要件
1.连带一起确保人向债款人行使追偿权的建立要件
关于连带一起确保人向债款人追偿权的建立要件,理论上有不同的观念:有的建议三要件说,该说又区别为两种不同的观念。观念一建议确保人追偿权的建立须具有:(1)确保人向债权人承当了确保职责;(2)因确保人承当了确保职责而使主债款人免责;(3)须确保人的实行没有差错。观念二中的三要件中的其间两项与观念一的第(1)和(2)项相同,仅有不同的是第(3)项,即该观念建议“确保人没有赠与的意思”作为确保人向主债款人追偿权的建立要件之一。有的建议一要件说,即确保人追偿权的发作和行使,只须确保人现已承当了确保职责这一项条件即为已足。
笔者以为,上述区别各有道理,比较而言,“一要件说”愈加合理,且与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规则和做法契合。理由是:其一,关于“因确保人承当了确保职责而使主债款人免责”的要件,因确保人向债权人承当了确保职责,无论是悉数清偿仍是部分清偿,必定导致债款人对债权人的债款悉数或许部分消除,故该项要件已为“确保人向债权人承当了确保职责”要件所吸收,无须单列。其二,司法实践中现已供认“差错职责仍得追偿”,所以,“须确保人的实行没有差错”的要件,已无存在的必要。其三,假如确保人与债款人依据赠与的约好而承当了确保职责,其追偿权不能建立,是依据两边的约好而生的对确保人对债款人追偿权的抗辩事由,归于个别状况,并非普遍存在的景象。作为追偿权的建立要件不当。别的,从追偿权是一项法定性权力的视点,也无须以赠与来解读追偿权。其四,从立法上看,《担保法》第31条规则的追偿权的建立要件便是一个,即确保人承当了确保职责后。其五,从司法实践上看,也是将确保人实践承当了确保职责或许补偿职责为条件。[23]
关于连带一起确保人的追偿权的发作和建立,《担保法》第12条规则:“……现已承当确保职责确实保人,有权向债款人追偿,或许要求承当连带职责的其他确保人清偿其应当承当的比例。”但《担保法解说》第20条第2款却规则:“连带一起确保确实保人承当确保职责后,向债款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确保人按其内部约好的比例分管。没有约好的,均匀分管。”关于本条规则,有学者提出了批判,以为本条规则有两点不当:首要,依该规则的精力,承当了确保职责确实保人应先向债款人追偿,追偿不能的部分,方得向其他连带一起确保人追偿其应分管的比例。这等同于赋予了其他连带一起确保人有先诉抗辩权和次序利益,对先承当了清偿职责确实保人较为不公,缺少法理依据且与《担保法》第12条规则不相契合。其次,该规则未对遇到其他连带一起确保人中有无力承当自己应分管的比例状况时应怎样处理作出解说,此属不周延。据此提出,应当采行通行做法,[24]即承当了确保职责确实保人在向债款人或其他连带确保人追偿时,如遇债款人或某一确保人无才干归还的状况下,应由有才干的各确保人按约好的债款承当比例或许于无比例约好时均匀分管该部分丢失。[25]笔者以为批判有理。
关于连带债款中债款人的追偿权是否因实行债款使其他连带债款人免责部分超越其应当担负部分为限,理论上和实务中存在争议,存在活跃说和消沉说两种观念。活跃说以为,只要当免责超越债款人担负部分时才发作追偿权的问题。建议该说的理由在于:其一,假如连带债款人清偿债款部分没有超越自己应当分管的部分,从对内联系上说,债款人仅仅为自己实行债款,天然不能对其他债款人行使追偿权;其二,假如答应免责不超越债款人担负部分就发作追偿权,将会导致循环追偿,不利于保持法律联系简明化的要求。消沉说则以为,即使免责没有超越债款人担负部分也发作追偿权。理由在于:其一,假如以为债款人在清偿的债款没有超越自己应当分管的部分时就不享有对其他债款人的追偿权,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为先实行给付职责的债款人将接受因而发生的危险;其二,要求免责超越应担负部分之后才享有追偿权,也违反了连带债款人应当一起分管职责的条件。以上两说各有立法例。《瑞士债款法》第148条第2项清晰采行活跃说。而日本最近的判例与学说则多采行消沉说的建议。
我国司法实践采行活跃说的建议。《担保法解说》第20条第2款现已清晰规则,即“连带一起确保确实保人承当确保职责后,向债款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确保人按其内部约好的比例分管。没有约好的,均匀分管”。由此,连带一起确保确实保人承当了确保职责今后,向债款人不能追偿的部分,才干向其他连带一起确保确实保人行使追偿权。而向其他连带一起确保确实保人行使追偿权则以该确保人实践承当到达职责比例大于其应当承当的比例为条件,即只要对超出自己应当承当的比例的部分,才干向其他连带一起确保确实保人行使追偿权。[28]比方,在由两个连带一起确保确实保人,且没有约好担负比例的场合,承当了80%债款确实保人能够向仅承当了20%债款的连带一起确保确实保人行使追偿权,追偿规模限于其多承当的30%债款。假如该确保人仅承当了50%的债款,则不享有向其他连带一起确保确实保人的追偿权,不能要求另一确保人担负其间的25%。
由此,能够将连带一起确保确实保人之间追偿权的建立要件概括为:(1)连带一起确保确实保人承当了确保职责。(2)首要向债款人追偿,且有不能追偿的部分。关于“不能追偿的部分”应作与《担保法解说》第131条“不能清偿”相同的了解,即指对债款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制品、半制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能够履行的动产和其他便利履行的产业履行结束后,债款仍未得到清偿的状况。(3)确保人承当确实保职责实践超越其应当承当的比例。其应当承当比例确实定有两个标准:其一是约好标准;二是在没有约好的状况下,选用法定标准,即均匀分管。
关于多重追偿权的完成方法
关于确保人向主债款人行使追偿权,应以确保人承当了确保职责或补偿职责为条件。假如没有承当确保职责或补偿职责,则确保人向主债款人行使追偿权的条件不具有,不能行使追偿权。关于确保人行使追偿权的方法,理论与实务上有不同的建议或做法。有学者建议,确保人行使追偿权有必要另行提申述讼程序,经过诉讼程序完成其追偿权。[32]有的学者以为,能够经过履行程序、催促程序或许一般诉讼程序完成追偿权。[33]有的学者建议,享有追偿权确实保人能够依据人民法院收效判定及承当了确保职责的依据,直接向人民法院履行机构恳求履行,经过履行程序完成追偿权。[34]
司法实践中关于类似问题也曾有过不同的做法。如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曾在1992年7月29日《关于收效判定的连带职责人代偿债款后应以何种诉讼程序向债款人追偿问题的复函》(法经(1992)121号)针对吉林省高档民法院《关于在履行收效判定时,连带职责人代偿债款后,应依何种诉讼程序向债款人追偿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以为:依据收效的法律文书,连带职责人代主债款人归还了债款,或许连带职责人对外承当的职责超越了自己应承当的比例的,能够向原审人民法院恳求行使追偿权。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判定主债款人或其他连带职责人归还。此判定不答应上诉,但可复议一次。假如收效法律文书中,对各连带职责人应承当的比例没有确认的,连带职责人对外归还债款后向其它连带职责人行使追偿权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另行申述。该复函采行依据不同状况别离采纳结局判定或许另行申述的方法完成追偿权。
《担保法解说》第42条第1款规则:“人民法院判定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或许补偿职责的,应当在判定书主文中清晰确保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则的权力。判定书中未予清晰追偿权的,确保人只能依照承当职责的现实,另行提申述讼。”据此,确保人追偿权能够依据主合同的判定直接行使追偿权或许另行提申述讼完成追偿权两种方法。
在判定中将确保人的追偿权预先一起以判定的方法固定化,能够削减当事人的诉累,契合诉讼效益准则。在确保人承当了确保职责后,即可依据承当职责的现实,依据收效判定,直接进入履行程序,而不用再经过杂乱的诉讼程序。[35]该种方法便是上述理论上经过履行程序完成追偿权的方法的司法表现。
关于《担保法解说》第42条第1款的适用有严厉的限制条件:(1)适用于债权人将确保人或许债款人和确保人作为被告或许一起被告申述确实保纠纷案件。[36]假如债权人仅申述债款人,不触及确保合同争议,则对确保人追偿权无法一起判定。(2)债权人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或许补偿职责。假如债权人申述确保人,但未要求其承当确保职责或许补偿职责的,也不契合一起判定的条件。(3)确保人提出追偿权的恳求。假如确保人未提出追偿权的恳求,则法院不能将确保职责与追偿权一起判定。[37]至于确保人恳求行使追偿权的方法问题,《担保法解说》没有规则。但经过查询司法案例看,好像未信守最高人民法院的定见,反而是采纳自动依职权为之的做法。如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236号“抚宁县新式包装材料厂、抚宁公有财物运营有限公司与抚宁县乡村信用合作联社、秦皇岛远东石油炼化有限公司、秦皇岛骊骅淀粉股份有限公司告贷担保合同纠纷案”中确保人新式包装材料厂建议其不应当承当确保职责的状况下,一审法院判定其承当确保职责后,有权向债款人远东石油公司追偿。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217号“泰阳证券有限职责公司与海南洋蒲华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单位财物办理托付合同纠纷上诉案”[38]在上诉人即确保人诉请不承当职责,其他确保人未提起上诉,且一审也未判定确保人向主债款人享有追偿权的状况下,终审判定确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说》第四十二条关于“人民法院判定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或许补偿职责的,应当在判定书主文中清晰确保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则的权力”的规则,应添加关于“大盛公司、金信丰公司、金泰公司在承当确保职责后对日升公司享有追偿权”的判项。所以在终审判定主文第三项添加:湖南大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金信丰商贸有限公司、湖南金泰实业有限公司承当确保职责后,有权向湖南日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追偿。[39]有的判定则在确保人未出庭的状况下,亦一起判定确保人享有向主债款人的追偿权。如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1)荥民二初字第63号“原告荥阳市乡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诉被告徐振东、朱国兴、朱关召告贷合同纠纷案”中,三被告均未到庭,一审判定在判定主文第二项判定:被告朱国兴、朱关召对被告徐振东的上述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职责。被告朱国兴、朱关召承当连带清偿职责后,有权向被告徐振东追偿。[40]由此可见,确保人向主债款人建议追偿权的方法有一致标准的必要。笔者以为,确保人建议的追偿权的方法能够口头方法提出,[41]而无须以反诉的方法为之,但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直接裁判确保人享有追偿权。
在契合上述条件的景象下,人民法院判定主文的表述方法为:先判定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或许补偿职责;然后再判定确保人对债款人享有追偿权。[42]
关于连带一起确保人对其他确保人的追偿权是否可采行一起判定的方法,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的著作给出了必定的答案。即假如连带确保人一起对债款人和其他连带一起确保人建议追偿权,判定主文应作如下表述:主文第一项判定债款人对确保人在其承当确实保职责规模内承当悉数清偿职责;第二项判定确保人在向债款人不能追偿的部本分,其他连带一起确保人在约好或许法定比例内对实行了确保职责确实保人承当清偿职责。
综上能够知道,当债款人不承当法律职责的时分,债权人是能够直接向法院恳求,在担保期限内,用担保人担保的产业来归还债款联系,他能够挑选其间一个确保人担责,也能够挑选部分管保人担责,当其间的担保人担责之后,是能够向其他担保人追偿的,其他问题咨询能够登陆听讼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