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疗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是否还需担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0 11:53
[案情]原告的父亲因病于2008年1月21日下午2时50分入被告医院,经相关辅佐查看,入院确诊为:缓慢支气管炎急性发生、末梢神经炎。经抗炎、对症支撑医治,作用欠安,且胸闷,呼吸困难加剧。23日下午5时30分转入ICU病房医治,当晚10时50分,患者心跳、呼吸中止,经胸外按压、气管插管、运用呼吸机,别离静脉注射心跳、呼吸兴奋剂等抢救,当日11时10分心跳康复,但仍不能自主呼吸,且病况逐步加剧,呈现深昏倒,双侧瞳孔不等大,各种生理发射消失,经降颅压、抗感染对症支撑医治无效,25日上午8时25分心跳中止,经心肺复苏抢救无效,患者于25日上午9时逝世。当日,被告方在逝世记载上载明:首要死由于格林-巴利综合症;直接死由于呼吸循环衰竭;直接死由于脑水肿、脑疝构成。庭审中,法庭向被告释明,可申请医疗事故判定,被告申请了医疗事故判定。该市医学会判定以为,被告方对患者的确诊为缓慢支气管炎急性发生根据充沛,格林巴利综合症的确诊缺少满足根据;在医治过程中,医治行为契合医疗惯例,因病况原因,被告方未当令完善相关辅佐查看,医疗文书存在缺点,但与患者逝世无因果关系,患者的逝世系本身疾病开展所形成的。判定结论为:本例不属医疗事故。[不合]医院的医治经医学判定不归于医疗事故,医院对患者的逝世是否还需担责?对此存在以下两种定见:第一种定见以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第49条第二款规则“不归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当补偿职责。”因而,在本案中被告的行为不归于医疗事故,其无需承当职责。第二种定见以为,被告行为虽不构成医疗事故,可是患者的生命或许身体健康由于被告的医治差错行为遭到危害,则归于民事侵权危害补偿胶葛,被告应承当侵权危害补偿。[分析]笔者附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一、最高人民法院在法行函(1998)63号《关于对医疗事故争议案子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中明确规则: “医疗事故技能判定结论系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根据。”从此规则可知:判定结论仅仅卫生行政机关确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根据,而非诉讼中的根据。若要成为根据运用,还需契合法令上对根据的有关规则。在本案中,医院的医疗行为虽不属医疗事故,但被告在对患者的医治过程中存在必定的差错,被告应对其差错行为承当职责。二、《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第49条第2款的规则:“不归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当补偿职责。”这是针对医疗事故的特别规则,其适用的规模仅限于医疗事故而引起的医疗胶葛。且《医疗事故处理法令》归于行政法规,其适用的规模仅限于医疗事故而引起的人身危害补偿胶葛。对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医疗行为引起的医疗胶葛,现已超出了作为处理医疗事故特别规则的《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的调整规模。在本案中患者的逝世与医疗机构的确诊差错行为存在相关,医院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应承当与其职责适当的侵权危害补偿。三、根据2003年 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法令〉审理医疗胶葛民事案子的告诉》第1条的规则,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补偿胶葛,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则。在本案中,尽管医学会判定医院的医疗行为不归于医疗事故,但被告在对患者的医治过程中存在必定的差错,正因而种差错致使确诊患者为格林巴利综合症缺少满足根据,给医治带来了必定的盲目性,给患者的人身形成必定损害,被告应承当损害职责。四、在本案中被告作为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没有严格遵守医疗卫生办理法令、行政法规及医治护理标准,在医治过程中未当令完善相关辅佐查看,确诊患者为格林巴利综合症缺少满足根据,给医治带来了必定的盲目性。被告对患者的病历材料未按规则进行修正,且处方上用药与医疗费用清单上用药状况相差较大,医疗文书存在缺点。医院的这些差错行为,给患者的医治形成必定的损害,医院应承当损害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