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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签劳动合同单位享有宽限期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3 08:08

《劳作合同法》第十条规则“已树立劳作联系,未一起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依据该条款,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是《劳作合同法》答应用人单位与劳作者不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期限,换言之,即用人单位初次用工可享受签定劳作合同一个月的宽限期。但关于在续签劳作合同状况下,用人单位是否依然能够享有一个月宽限期,审判实践中存在着较 大不合。
一种定见以为,《劳作合同法》明确规则一个月宽限期的起算时刻为“用工之日”,非“用工日或劳作合同到期日”,而依据劳作联系持续性特色,用工之日应为劳作联系完结前的劳作者入职之日,从严厉执行法令规则视点考虑,不该给予用人单位续签劳作合同一个月的宽限期。另一种定见以为,劳作合同期满后的用工是一种从头用工的行为,《劳作合同法》及《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中的用工之日应理解为包含合同到期后的从头用工之日,为了防止用人单位使用合同续签的权力躲避法定职责,续签合同亦应 等同于初次签定劳作合同,给予用人单位续签劳作合同一个月的宽限期。
从给予一个月宽限期的立法原意看,一方面是出于实践中的确存在先用工后缔结劳作合同的劳作用工管理方法的考虑,另一方面也是为给予用人单位和劳作者一段彼此调查期间,以确认一个合理劳作合同期限,而劳作合同到期是否续签是一个可预期行为,用人单位应提前有所决议,并及早进行组织,故榜首种定见 确有可取之处。但就现在阶段而言,咱们以为仍是宜给予用人单位续签劳作合同 的一个月宽限期为妥。这主要是根据以下两方面考虑:
榜首,给予用人单位续签劳作合同一个月宽限期,有利于同未签劳作合同的 法令职责相匹配。《劳作合同法》及其《施行法令》关于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的行为,规则了两方面的职责:一是,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 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二是,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已与劳作者缔结无 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据此,假如用人单位一向未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那么其至多向劳作者付出 11 个月的二倍薪酬。在用人单位超越一年未与劳作者续签劳作合同状况下,如不给予用人单位续签劳作合同一个月宽限期,则用人单位需付出 12 个月的二倍薪酬,超越了《劳作合同法》规则的法令职责上限。即便将上述“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视为可累计期限,那么除非用人单位刚好在初次用工的第 30 或 31 日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否则在确认用 人单位未依法及时续签劳作合同的法令职责时,也需求将续签劳作合同的宽限期补足至一个月。因而,不管“用工之日”从劳作者入职之日起核算,仍是从晚期劳作合同期满之次日起核算,从违法行为与法令职责相匹配的视点看,给予用人 单位续签劳作合同宽限期均是必要之举。
第二,给予用人单位续签劳作合同一个月宽限期,与高院 73 号文精力相一 致,契合现在劳作力资源商场的实践状况。《劳作合同法》拟定从法令上进一步 标准了用人单位和劳作者缔结劳作合同的行为,完善了劳作用工准则,极大的维护了劳作者的合法权益。但由于立法需求有必定前瞻性的约束,使得就现在的社 会经济阶段而言,用人单位所承当的职责过于严厉,劳作者和用人单位处于利益 失衡状况。为此,高院出台了 73 号文,以指导性定见的方法,对《劳作合同法》中的某些刚性条款予以柔性化处理。在现在法令和司法解释无明文禁止性规则的 状况下,如给予用人单位续签劳作合同一个月宽限期,契合高院 73 号文精力。并且劳作合同的签定需求两边当事人的合作,从现在劳作力资源商场的客观实践 状况看,存在少量劳作者为获取双倍薪酬差额,而成心延迟签定劳作合同的现象,尽管这能够经过诚笃商量准则加以防备,但仍难以防止一些用人单位因举证妨碍 而不得不承当本不该当承当的职责。在此种状况下,如给予用人单位续签劳作合 同一个月宽限期,有利于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利益的衡平,达到企业与个人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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