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1 11:26
修建工程施工发包与承揽计价办理方法
第一条 为了标准修建工程施工发包与承揽计价行为,保护修建工程发包与承揽两边的合法权益,促进修建商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令、法规,建造部二○○一年十一月五日发布《修建工程施工发包与承揽计价办理方法》,自二○○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其主要内容如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修建工程施工发包与承揽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揽计价)办理,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修建工程是指房子修建和市政基础设备工程。
本方法所称房子修建工程,是指各类房子修建及其隶属设备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装置工程及室表里装饰装饰工程。
本方法所称市政基础设备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备及隶属设备的土建、管道、设备装置工程。
工程发承揽计价包含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招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签订合同价等活动。
第三条 修建工程施工发包与承揽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商场竞争构成。
工程工发承揽计价应当遵从公正、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准则。
第四条 国务院建造行政主管部门担任全国工程发承揽计价作业的办理。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揽计价作业的办理。其详细作业能够托付工程造价办理机构担任。
第五条 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招标报价由本钱(直接费、直接费)、赢利和税金构成。其编制能够选用以下计价方法:
(一)工料单价法。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直接费以人工、资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承认。直接费、赢利、税金依照有关规则另行核算。
(二)归纳单价法。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全费用单价归纳核算完结分部分项工程所发作的直接费、直接费、赢利、税金。
第六条 招标标底编制的根据为:
(一)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的工程造价计价方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则;
(二)商场价格信息。
第七条 招标报价应当满意招标文件要求。
招标报价应当根据企业定额和商场价格信息,并依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方法进行编制。
第八条 招标招标工程能够选用工程量清单方法编制招标标底和招标报价。
工程量清单应当根据招标文件、施工规划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拟定的一致工程量核算规矩、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区分、计量单位等进行编制。
第九条 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才能的招标人或其托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署理机构编制。
招标报价由招标人或其托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条 对是否低于本钱报价的贰言,评标委员会能够参照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和有关规则进行评定。
第十一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缔结合同。
不施行招标招标的工程,在承揽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由发承揽两边洽谈缔结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价能够选用以下方法:
(一)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许单价在合同约好的危险范围内不行调整。
(二)可调价。合同总价或许单价在合同施行期内,根据合同约好的方法调整。
(三)本钱加酬金。
第十三条 发承揽两边在承认合同价时,应当考虑商场环境和出产要素价格改变对合同价的影响。
第十四条 修建工程的发承揽两边应当根据建造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则,结合工程款、建造工期和包工包料状况在合同中约好预付工程款的详细事宜。第十五条 修建工程发承揽两边应当依照合同约好定时或许依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
第十六条 工程竣工检验合格,应当依照下列规则进行竣工结算:
(一)承揽方应当在工程竣工检验合格后的约好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好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三)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贰言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揽方提出,并能够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好期限内与承揽方洽谈。
(四)发包方在洽谈期内未与承揽方洽谈或许经洽谈未能与承揽方达成协议的,应当托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阅。
(五)发包方应当在洽谈期满后的约好期限内向承揽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阅定见。
发承揽两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清晰约好的,能够为其约好期限均为28日。
发承揽两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阅定见仍有贰言的,在接到该审阅定见后一个月内能够向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请求调停,调停不成的,能够依法请求裁定或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揽方承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根据。
第十七条 招标标底、招标报价、工程结算审阅和工程造价判定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修建工程发承揽计价活动的监督查看。
第十九条 造价工程师在招标标底或许招标报价编制、工程结算审阅和工程造价判定中,有意举高、压低价格,情节严重的,由造价工程师注册办理机构刊出其执业资历。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修建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举高、压低价格或许供给虚伪陈述的,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刊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作业人员在修建工程计价监督办理作业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修建工程以外的工程施工发包与承揽计价办理能够参照本方法履行。
第二十三条 本方法由国务院建造行政主管部门担任解说。
第一条 为了标准修建工程施工发包与承揽计价行为,保护修建工程发包与承揽两边的合法权益,促进修建商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令、法规,建造部二○○一年十一月五日发布《修建工程施工发包与承揽计价办理方法》,自二○○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其主要内容如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修建工程施工发包与承揽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揽计价)办理,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修建工程是指房子修建和市政基础设备工程。
本方法所称房子修建工程,是指各类房子修建及其隶属设备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装置工程及室表里装饰装饰工程。
本方法所称市政基础设备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备及隶属设备的土建、管道、设备装置工程。
工程发承揽计价包含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招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签订合同价等活动。
第三条 修建工程施工发包与承揽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商场竞争构成。
工程工发承揽计价应当遵从公正、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准则。
第四条 国务院建造行政主管部门担任全国工程发承揽计价作业的办理。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揽计价作业的办理。其详细作业能够托付工程造价办理机构担任。
第五条 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招标报价由本钱(直接费、直接费)、赢利和税金构成。其编制能够选用以下计价方法:
(一)工料单价法。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直接费以人工、资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承认。直接费、赢利、税金依照有关规则另行核算。
(二)归纳单价法。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全费用单价归纳核算完结分部分项工程所发作的直接费、直接费、赢利、税金。
第六条 招标标底编制的根据为:
(一)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的工程造价计价方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则;
(二)商场价格信息。
第七条 招标报价应当满意招标文件要求。
招标报价应当根据企业定额和商场价格信息,并依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方法进行编制。
第八条 招标招标工程能够选用工程量清单方法编制招标标底和招标报价。
工程量清单应当根据招标文件、施工规划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拟定的一致工程量核算规矩、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区分、计量单位等进行编制。
第九条 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才能的招标人或其托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署理机构编制。
招标报价由招标人或其托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条 对是否低于本钱报价的贰言,评标委员会能够参照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和有关规则进行评定。
第十一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缔结合同。
不施行招标招标的工程,在承揽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由发承揽两边洽谈缔结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价能够选用以下方法:
(一)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许单价在合同约好的危险范围内不行调整。
(二)可调价。合同总价或许单价在合同施行期内,根据合同约好的方法调整。
(三)本钱加酬金。
第十三条 发承揽两边在承认合同价时,应当考虑商场环境和出产要素价格改变对合同价的影响。
第十四条 修建工程的发承揽两边应当根据建造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则,结合工程款、建造工期和包工包料状况在合同中约好预付工程款的详细事宜。第十五条 修建工程发承揽两边应当依照合同约好定时或许依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
第十六条 工程竣工检验合格,应当依照下列规则进行竣工结算:
(一)承揽方应当在工程竣工检验合格后的约好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好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三)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贰言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揽方提出,并能够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好期限内与承揽方洽谈。
(四)发包方在洽谈期内未与承揽方洽谈或许经洽谈未能与承揽方达成协议的,应当托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阅。
(五)发包方应当在洽谈期满后的约好期限内向承揽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阅定见。
发承揽两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清晰约好的,能够为其约好期限均为28日。
发承揽两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阅定见仍有贰言的,在接到该审阅定见后一个月内能够向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请求调停,调停不成的,能够依法请求裁定或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揽方承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根据。
第十七条 招标标底、招标报价、工程结算审阅和工程造价判定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修建工程发承揽计价活动的监督查看。
第十九条 造价工程师在招标标底或许招标报价编制、工程结算审阅和工程造价判定中,有意举高、压低价格,情节严重的,由造价工程师注册办理机构刊出其执业资历。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修建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举高、压低价格或许供给虚伪陈述的,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刊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作业人员在修建工程计价监督办理作业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修建工程以外的工程施工发包与承揽计价办理能够参照本方法履行。
第二十三条 本方法由国务院建造行政主管部门担任解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