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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买婚后还贷的房产归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8 03:52
事例:
钱先生婚前用自己积储45万元,加上银行借款65万元,买了一套价值110万元的房子,产权人为钱先生一个人。婚后他与妻子一起还银行借款,在婚姻期间总共还了12万元本金和利息。现在他们预备离婚,房子已涨到150万元。女方提出她应当分得房子的一半即75万元。钱先生不同意。
律师回答:
这套房子是钱先生在婚前用自己的积储和银行借款购买的,所以归于钱先生的婚前个人产业,女方不应当有产权。可是因为在婚姻继续期间偿还的12万元银行借款是用二人的一起产业偿还的,所以这12万元中有女方的部分。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 (三)草案:第十一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定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产业付出首付款并在银行借款,婚后不动产挂号于首付款付出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产业,没有偿还的部分借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一起产业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一起还借金钱所占悉数金钱的比例等要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婚姻法司法解说三有关房产的规则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爸爸妈妈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挂号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则,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产业。
由两边爸爸妈妈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挂号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两边依照各自爸爸妈妈的出资比例按份共有,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定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产业付出首付款并在银行借款,婚后用夫妻一起产业还贷,不动产挂号于首付款付出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两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则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能够判定该不动产归产权挂号一方,没有偿还的借款为产权挂号一方的个人债款。两边婚后一起还贷付出的金钱及其相对应产业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则的准则,由产权挂号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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