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的地位和作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8 23:38一、前语当股东提起追查董事职责的股东代表诉讼时,公司董事会往往处于一种十分为难的状况之中。一方面,作为股东大会选任的公司运营组织,在公司利益遭受丢失时应代表公司行使权力,追查职责者的危害补偿职责;另一方面,股东代表诉讼中所触及的行为往往与董事会自身有着亲近的联络,被追查职责的董事也大都是一起同事的同僚,这样一种特别的联系会无形中影响到董事会在代表诉讼中的情绪和行为,这也是公司法之所以赋予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的主要原因之一。换一个视点来看,咱们也不能忽视董事会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具有的效果。首要,股东代表诉讼所追查的多是董事在公司运营中的职责,而与诉讼中所触及行为相关的材料和依据,大都把握在董事会手中,假如董事会积极参加该诉讼,将会对案子的审理以及职责的确定发生直接的影响。其次,作为公司的事务执行组织,董事会要从大局动身,衡量公司最佳利益与经过诉讼取得的补偿数额之间的利害联系。当董事会经过查询剖析,以为持续诉讼将危害公司的最佳利益时,董事会的这一决议是否能够作为一种运营判别,遭到司法的尊重?或许说法院是否应该彻底无视董事会提出的停止诉讼的恳求,而进入实质性的审理?本文以80年代今后,美国公司董事会及其设置的特别诉讼委员会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权限与效果为中心打开讨论,并兼谈对我国公司立法的启示。二、美国公司法上特别诉讼委员会的设置在美国,当股东提起追查董事对公司职责的股东代表诉讼时,用尽公司内部救助是实践中所构成的一个基本准则。因而,除非原告股东以为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诉讼恳求没有实践意义,并能够供给详细的依据加以证明,法令要求该股东首要应向公司提出诉讼恳求。另一方面,关于股东的诉讼恳求,假如董事会以为提起诉讼不契合公司的最佳利益,而作出回绝提起诉讼的决议时,作为一种运营决议计划,该决议会遭到运营判别准则[1]的维护,因而股东不得再提起该代表诉讼。可是,即便股东革除诉讼恳求程序的建议得到支撑,向法院提起了股东代表诉讼,也并不意味着用尽公司内部救助的办法就此停止,因为在满意必定的条件下,公司仍能够恳求法院停止上述代表诉讼。[2]但问题是,假如给公司形成丢失的行为与董事会半数以上的成员有利害联系,或许该行为自身与实践操控董事会的某些董事有利害联系时,董事会不提起诉讼或恳求停止诉讼的决议是否公平?是否能够享用运营判别准则的维护?20世纪70年代中期今后,美国发生了水门事情等一系列向海外不正当开销的事情,关于公司因而而遭受的丢失,股东在提起代表诉讼追查当事人职责时,往往将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的成员都列为诉讼的被告。而在这些诉讼中,很显然,即便股东向公司提起诉讼恳求,因为董事会成员的大都都参加了该行为的决议计划,实践上现已很难使人们信任董事会会对股东的诉讼恳求作出一个公平、合理的决议。在这种情况下,董事会无法有效地行使其功能,也就意味着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用尽公司内部救助的办法无法完成,这无疑会添加股东乱用提诉权的可能性,从而影响公司运营健全安稳的开展。为处理这一问题,许多公司董事会在其大都董事作为被告被追查职责时,暂时建立一个由与给公司形成丢失之行为没有任何利害联系的董事所组成的特别诉讼委员会(special litigation committee,SLC),详细处理诉讼中的相关事宜。这些事宜包含查询事实真相;判别诉讼是否契合公司的最佳利益;决议是否按照股东的诉讼恳求提起诉讼;当股东的诉讼恳求被革除时决议是否恳求法院停止股东代表诉讼等内容。[3]关于特别诉讼委员会的劝说,法院一般采纳尊重的情绪,这也是在美国被逐渐建立的一个准则。[4]现在,设置特别诉讼委员会现已成为美国各公司遍及采纳的一种应对诉讼的手法。[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