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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解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4 06:15
分居是自秦代以来沿用已久的民间习气。此种习气首要调整多子家庭的家产传递,又称“诸子均分制”,民间俗称“兄弟分居”。据查询(注:2004年3月,我组织学生在湖北省钟祥、黄冈两市的乡村进行了为期两周的抽样查询。查询闪现,分居、奉养等习气仍存在于湖北省乡村。查询效果参阅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2004届蔡伟钊等10位同学的本科学位论文。另拜见麻国庆《分居:分中有继也有合》,载《我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1期;尚会鹏《中原地区的“分居”现象与代际联系》,载《青年研讨》1997年第1期。),立嗣、收养、招婿和分居等习气依然保留在我国乡村社会。其间,分居习气具有显着差异于西方承继法的特征。
实际上,分居习气不光操控着今世乡村多子家庭的家产传递范畴,还与奉养、抚育等身份和财产联系有关。因而,收拾分居的源流,对知道我国的家和家产准则都有重要含义。限于篇幅,本文仅关怀西方承继法移植前后的分居习气。并期望以这一时段为中心,展示近代我国法制转型以来,西办法移植与本乡习气的违反现象,剖析违反现象的成因与结果。
近代我国的分居习气
近代我国的国家法阅历了史无前例的革新。其间可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清末时期,包含19世纪末的戊戌变法时期和20世纪初的前十年,这个时期,用西办法改造我国旧法系统逐步构成一致,并起草了各种现代含义的法典或草案,民事立法的代表作为《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第二阶段是北洋政府时期,这一阶段没有民法典,大理院判定例发挥着辅导各级审判厅的功用;第三阶段为南京政府时期,代表作为《民国民法典》(1929—1931年)。后文将以这三个阶段的划分为布景。
近年来,根据清代徽州文书的收拾,学者们在对清代徽州的分书、分居形式、家庭经济等方面进行了评论(注:例见张研《对清代徽州分居文书书写程式的查询与剖析》,载《清史研讨》2002年11月。),清代分居习气的表面得以闪现。但至今停止,没有对分居习气的准则细节及效能等方面进行系统剖析。
笔者保藏有32套37件阄书。其间,29套33件为徽州阄书(注:其间,6套清前中期为康熙三十二年、乾隆二十七年、嘉庆十二年、道光二年、道光六年、同治三年。2套详细时代不详。其他21套共25件从1888年到1949年, 分别为光绪十四年、光绪十八年正月、光绪十八年闰六月、光绪二十七年、光绪二十八年、光绪三十一年、光绪三十二年、宣统三年、民国元年、民国三年、民国四年(1套2件)、民国十年、民国十二年、民国十三年、民国十六年(1套2件)、民国十九年(1套2件)、民国二十年、民国二十一年、民国二十二年(1套2件)、民国三十五年、民国三十八年。),3套4件为湖南省阄书(注:分别为同治五年、光绪三十一年、民国九年(1套2件)。据粘连的《漕粮执照》,可判别来自长沙府。)。在查询了这些阄书之后,能够判别,近代我国的分居习气,无论是型态仍是内容,都与清代前中期保持一致。因而,研讨该习气的近代型态,要点不在于它发生了多大的改变,而在于相关国家法发生了改变,由此带来整个家产传递范畴的格式发生了改变。
本文将选用“系列分居型”(兄弟逐次分出)和“一次分居型”(一次将家产剖析结束)的分类。(注:例见邢铁《家产承继史论》(云南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2—27页。)有学者以为,从清代徽州阄书中看不出存在着这两种分类。(注:张研、毛立平:《19世纪中期我国家庭的社会经济透视》,我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30页。)我以为,在全国范围内,尚不能否定这两种分居形式的存在。理由有二:(1)从清代徽州阄书来看,兄弟逐次分出的情况不多,但仍是存在的。如我保藏的《光绪十八年胡项氏阄书》中告知,长、次两房于同治五六年间分出去,光绪十八年的分居仅仅三四两房参与,且仅制作了两份阄书。这说明,系列分居型在徽州社会是存在的,但或许不是干流形式;(2)从全国的情况来看, 很或许是两种形式并存在不同的地域。2004年3月查询湖北黄冈、钟祥两市的分居习气时发现, 钟祥某村的分居大多是一次将家产辨明,而黄冈某村却简直全部是逐次分居。可见,在全国范围内有或许存在着不同的分居形式。不过,一次分居型和系列分居型的差异仅仅为了知道实际情况而采纳的分类,乃至仅仅一种极点的二元分类。实际中的分居不是由分类规则的,更不是违反了这一分类形式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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