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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之危达成口头协议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9 04:36
众所周知“乘人之危”是一个汉语成语意为在别人遇到风险的时分去要挟危害,归于道德败坏行为的典型代表,其实乘人之危不仅仅仅仅一个成语在法律上也有乘人之危的相关规则。比方乘人之危缔结的合同有用吗?如果是口头协议应该恪守吗?听讼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期望对您有协助。
一、乘人之危达到口头协议是否有用
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则,除法律有特别规则者外,民事法律行为能够采纳书面方式、口头方式或许其他方式。
合同法四条规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缔结合同的权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不合法干涉。”合同是相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建立、改变、停止民事权力义务联系的协议。正是因为当事人的位置相等,所以合同的缔结要求是两边当事人的共同意思表明,任何一方都不得使用自己的优势位置或对方暂处窘境,逼迫对方不得已作出违反实在意思表明的行为。
在乘人之危的情况下,当事人所缔结的合同因为不是实在的心里毅力,所以该合同可依当事人的恳求予以改变或吊销。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则:“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或许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实在意思的情况下缔结的合同,受危害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这裁定组织改变或许吊销。”
一方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实在意思的情况下缔结的合同,受害方能够在法定的吊销权期间(即1年内)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改变或许吊销两边缔结的买卖合同。合同吊销后,将导致合同自始无效。
二、何为乘人之危
所谓乘人之危的合同,是指行为人使用别人的风险境况或急切需求,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反自己的实在志愿而缔结的合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七十条规则:“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风险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实在的意思表明,严峻危害对方利益的,能够认定为乘人之危。”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如下:
1、 对方当事人处于风险境况或急切需求。所谓风险境况,是指给予防止或免除严重晦气的状况,例如,为治疗沉痾,急需巨额钱款。
2、一方当事人使用对方的风险境况或急切需求,向对方提出严苛的条件的意图,是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提出严苛条件的行为,一般表现为活跃行为,即一方当事人直接向对方提出某种要求;有时也表现为消沉行为,即一方当事人回绝对方的合理恳求。提出严苛条件的环境,使对方处于风险地步或急切需求之中。
3、 对方当事人被逼承受该严苛的条件,作出不实在的意思表明。
4、 对方当事人因其意思表明而遭受严重丢失。严重丢失一般表现为产业上的丢失,有时也表现为其他利益的丢失,如被逼签定约束人身自由或有损品格利益的合同,使其人身自由遭到约束,或品格利益遭到危害,该严重丢失是因作出不实在的意思表明,即承受严苛条件而形成的。
能够看出尽管口头协议国家也认同其法律效力但不管什么协议在乘人之危的情况下达到的都归为无效哪怕是有明确规则的书面合同也相同,所以乘人之危时达到的口头协议是无效的,受害方能够在1年内恳求人民法院吊销协议使其无效。如果在协议合同方面有更多的问题主张咨询相关专业律师,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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