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行贿罪转化为行贿罪的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1 03:25单位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而受贿,或违背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实践中怎么精确掌握行为人的行为是个人受贿行为仍是单位受贿行为,关系到行为人罪与非罪、轻罪仍是重罪的切身利益。而关于那些形似单位受贿、实为个人受贿的行为,如不能及时、精确地予以冲击,也有或许被一些不法分子所使用,躲避刑事责任的追查。
一、单位受贿罪向受贿罪转化的确定准则
单位受贿罪向受贿罪转化是指这样一种景象:从形式上看,受贿人是代表着单位、用单位的资产向关系人受贿,契合单位受贿的客观要件,可是本质上这些受贿人虽是以单位的名义受贿,其真实目的却不是为单位而是为自己获取利益,在这种景象下,受贿人的行为就不能认为是单位行为而应确定为个人行为,单位受贿即转化为个人受贿。
受贿罪是目的犯,即受贿是为了完成受贿人的必定目的。因而,在受贿案子中,判别行为人的行为是单位行为仍是个人行为,应该以不妥利益的归属为判别根据。假如受贿行为所获取的利益归个人或受贿的目的是为个人获取必定的利益,则应该按个人受贿来处理;反之,则应该按单位违法予以处分。详细而言,应该依照单位违法的基本特征归纳剖析,作出判别:
1.看违法动机。违法动机便是施行违法行为的心里原因。即判别该行为是单位受贿仍是个人受贿,首先看受贿人的受贿动机,其起点是为了单位的利益仍是为一己私益。实践中,不少不法分子打着单位的旗帜,慷单位之慨,以单位的资产向关系人受贿,本质为个人获取私益。如:某些部分领导,为了自己的“出路”,用单位的资产,向上级领导跑官要官,这种景象行为人不是为了单位的利益,应该坚决以个人受贿予以处分。
2.看决议计划进程。实践中,单位决议向某一关系人受贿时,看是单位团体作出的决议,仍是某一领导个人的决议。特别,在某些施行“一言堂”的单位,领导的决议计划尽管通过其他人员的赞同或认可,但其决议计划进程不是代表决议计划层团体的毅力,而是以个人毅力替代团体毅力,这种状况就不能当作是单位的毅力,施行的受贿行为也不能认为是单位行为。
3.看所获取利益的归属。在受贿的动机及决议计划进程难以判别时,就需要以受贿所获取的利益的最终归属来进行判别。假如,最终所获取的利益归单位的某一个人,则不管其受贿时是否代表单位毅力、以单位名义受贿,都应按个人受贿来处理。例如,某国有公司领导以单位名义,用单位资产向主管部分领导受贿,其最终获取的利益是让其亲属进主管部分部属的另一单位,该行为应确定为个人受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