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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公益诉讼:“兰州砸车事件”的司法回应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5 20:17

【摘要】兰州砸车事情折射出国家公权缺位这一现实问题,司法能动理念下的交通公益诉讼准则刚好可以补偿因行政法令缺乏而导致公权缺位这一缺点,形成对交通行政法令的有力监督和限制,从而完成保护公共交通安全之成效。
【关键词】交通公益诉讼;公权缺位;司法能动;准则
【正文】
2009年7月9日晚,兰州一位年愈古稀的退休老教师阎政平站在兰州南滨河路金港城小区北门前的斑马线上,手中拿着砖块,只需有车辆闯红灯经过,白叟便会用砖块砸向违章车辆。白叟称,一些司机在斑马线上无视行人,他此举便是为了经验这些违章的无德司机。据不完全统计,当晚被白叟砸中的车有30辆左右,有人为白叟的行为喝彩叫好,也有人以为白叟行为合情但不合法。这一砸车事情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重视和热议,笔者在此无意于评判白叟这一行为自身的合法与否,而是欲对这一事情折射出的公权缺位问题作为本文的研讨起点,企图经过司法的介入来补偿交通安全行政法令范畴的公权缺位,而交通公益诉讼准则便是补偿这一缺乏的有利探究,笔者就交通公益诉讼的理念和准则做些想象与构建,也算是对兰州白叟砸车这一无法之举做些准则性回应。
一、公权缺位:兰州“砸车”事情折射出的内涵原因
不管何时,公共权利都是维系社会安定和开展必不可少的力气,也是最简单侵略公民私权的要素,但人们往往重视公权乱用导致的侵权,而对公权不作为或少作为导致的侵权则很少重视。如果说公权乱用是显性的直接侵权,那么公权缺位便是隐性的直接侵权,后者的隐性侵权不只具有必定的普遍性,并且具有隐蔽性,简单被忽视,且结果十分严峻,将导致人们丧失了对公共权利保护公民权利的信赖,这对一个社会的调和、安稳与开展是极为晦气的。 [1]因掌握公权者的本质及权利准则规划等方面的要素导致的公权缺位问题,在我国也不破例。我国长期以来实施的是社会运转的国家行政办理这一单轨运转机制,经过各级政府相应的行政办理机关以国家名义和法令方式,全面行使社会公益保护的履行、监督、办理功能,严峻忽视了其它社会力气(主要指公共集体、社会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的效果。按理说,我国应当可以凭仗其漫山遍野的行政权利网络,完成对各类社会损害行为的监控,敏捷阻止各种损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及时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2]但是,现实并非如此,这种单凭行政办理而排挤公民参加、忽视社会力气效果的单轨运转机制反而使我国的社会公益损害问题呈愈演愈烈之态势。至此,人们才开端对他们一度信仰的“行政万能论”表现出质疑,人们开端思索这种排挤大众参加并在社会公益保护范畴实施单一行政办理与运转的国家行政办理体系有哪些丧命缺点?一阵考虑之后,人们发现行政体系的紊乱与脆弱、行政监督的缺位与低效,及公权掌握者的“懒政”和“自利倾向”等所有这些,致使这种日益扩张的行政权利不只不能承担起保护社会公益的重担,甚至有或许它自身就构成了对公共利益的要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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