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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客户托运货物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31 11:34
【免责条款】丢掉客户邮寄货品 免责条款无效
邮寄的货品丢掉,尽管邮寄单上注明晰免责条款,承运人被判补偿邮寄人的部分经济丢掉。12月21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同公路货品运送合同纠纷案,终审判定承运人闵某补偿邮寄人翟某1000元。
2007年12月2日,翟某托付闵某运营的邮寄部将1个包裹运至南昌,邮寄单上还写明货品名称为衣服,件数为1件,提(货)付运费3元,备注栏中写明“两天不提货,丢掉不赔”。并约好“承运方不担任验证包装内物品;未处理保价运送的货品,如发作灭失,本部按运费的3-5倍理赔”等。但邮寄单上未注明保值金额,亦未填写敷衍保险金。闵某收到翟某的货品后,未查验包装内物品。翟某、收货人均未交纳运费。后因货品丢掉,翟某提起诉讼,要求闵某补偿货品丢掉折价4277元。一审法院以为闵某应按运费3元的5倍对翟某予以理赔,判定闵某支交给翟某补偿款15元。判定后,翟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以为,闵某作为承运人,应尽将货品安全及时运达目的地及告诉收货人收货之职责,本案闵某对因货品丢掉形成翟某财产丢掉依法应负损害补偿职责。邮寄单上虽写有免责条款,但该条款显失公正,应属无效。而翟某其明知货品的宝贵,未尽奉告职责,未托付处理保价运送,也应承当相应职责。法院遂依法判定闵某对翟某的货品丢掉酌情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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