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命令有什么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31 17:36
行政指令既可作为笼统行政行为的一种方式,也可作为详细行政行为的一种方式。作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指令,是指由行政主体作出的强制要求相对人进行必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明。
不少行政强制措施在施行时一起被随同行政指令,简直大多行政强制措施都以行政指令为程序上的附助手法,如要遣散人群,必定一起指令被驱者脱离。因而,有必要对两者进行一下区别。
榜首,假如行政主体在前面作出一个行政指令,而且该指令没有终究收效,过后依据该指令施行一种强制行为,那么,事前的行政指令作为独立的详细行政行为对待,过后的行政强制行为也作为独立的行政强制措施行为对待。
第二、假如行政主体在前面作出一个行政指令,而且该指令已取得终究效能,过后依据该指令施行一种强制行为,那么,事前的行政指令作为独立的详细行政行为对待,过后的行政强制行为便作为“行政强制执行”而不是“行政强制措施”对待。
第三、假如行政主体在施行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或与施行行政强制措施一起作出行政指令,那么,这种指令仅仅行政强制措施中的一个程序上的劝诫环节,它被行政强制措施行为所吸收,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详细行政行为存在。
不少行政强制措施在施行时一起被随同行政指令,简直大多行政强制措施都以行政指令为程序上的附助手法,如要遣散人群,必定一起指令被驱者脱离。因而,有必要对两者进行一下区别。
榜首,假如行政主体在前面作出一个行政指令,而且该指令没有终究收效,过后依据该指令施行一种强制行为,那么,事前的行政指令作为独立的详细行政行为对待,过后的行政强制行为也作为独立的行政强制措施行为对待。
第二、假如行政主体在前面作出一个行政指令,而且该指令已取得终究效能,过后依据该指令施行一种强制行为,那么,事前的行政指令作为独立的详细行政行为对待,过后的行政强制行为便作为“行政强制执行”而不是“行政强制措施”对待。
第三、假如行政主体在施行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或与施行行政强制措施一起作出行政指令,那么,这种指令仅仅行政强制措施中的一个程序上的劝诫环节,它被行政强制措施行为所吸收,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详细行政行为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