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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5 21:09
我家法令规则 能够进行债款转让,那么债款转让合同的特征是什么呢?债款合同转让额含义有是怎么的?下面就由听讼网小编为我们收拾有关债款转让合同的特征有哪些的相关材料。期望对我们有所协助。
一、债款转让的概念及特征
依据我国现在法令的规则,债款的转让仅存在于合同傍边,即合同权力的让与,指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力悉数或部分地转让给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其性质上仍然是一种合同,具有合同树立及收效的构成要件,即要求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具有彻底民事行为才能,两边债款转让的意思表明起先不具有诈骗、钳制、乘人之危及危害国家、团体、别人的合法利益,亦不能够合法方式掩盖不法的意图。合同权力转让的作用是原合同主体的改变,包含两种景象:一、转让方退出原合同联系,由受让人替代其债款人位置;二、转让方不退出原合同联系,与受让方一起成为原合同的债款人。债款转让的概念能够在与相关概念的比较中表现出来:
(一)、债款转让与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产业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明承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受赠人能够是约束民事行为才能人或无民事行为才能人。且赠与合同一般是赠与人依据物权而施行的处置行为,一般具有无因性,赠与人在赠与产业的权力搬运之前能够吊销赠与,除非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品德责任性质的赠与合同。而债款转让依据原合同,受让人有必要具有彻底民事行为才能,债款转让是债款请求权的转让继尔是产业所有权的转让,与这相随的一些合同责任的转让。债款转让一般是具有原因的,即转让方与受让方存在着债款债款联系或其他联系。
(二)、债款转让与向第三人实行。债款人向债款人指定的第三人之间构成托付联系,当债款人不实行或不正当实行时,由债款人而不是第三人向债款人追查违约责任,当第三人违约时,由第三人承当民事责任,而非债款人。
(三)、债款转让与债款的代位权及吊销权。代位权及吊销权的行使是按照法令的规则,在债款人施行危害其债款行为时,由债款人以自己的名义主意向第三人行使原债款人的债款或吊销权。而债款转让方与受让方合意的成果,无须诉讼程序处理。
债款转让合同在原合同的基础上构成,渊源于原合同,但又与原合同有不同的当地,因而其转让的作用也呈如下特色:
(一)、原合同的有用树立是债款转让合同有用树立的前提条件,假如原合同不气势汹汹或无效那么债款转让合同也不能树立收效。如:原合同标的为法令所制止的,自身无效,那么债款人就此债款的转让也无效,则债款转让合同也部分无效,就原合同无效部分,债款转让合同亦部分无效。
(二)、债款转让合同的内容与原合同保持一致。债款转让合同的标的、金额、数量以及合同的实行,违约责任等均与原合同保持一致。不然,则视为合同的改变,而非债款的转让了。
(三)、债款转让的条件约束。《合同法》第79条规则了债款转让在外的3种景象:“(一)依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好不得转让;(三)按照法令规则不得转让。”所谓合同性质主要指具有人身性质的比如承继、身份权、人格权、肖像权及人身危害赔偿等;当事人约好指当事人就债款转让特别约好不得转让或债款人假如知道债款人转让给第三人就不缔结合同。按照法令规则指法令明文规则了不起转让债款的景象或受让主体的约束。如某些职业规则了特定的企业才可运营,或企业规章规则了运营范围,则相关的债款转让也须具有相关的运营资历与运营才能。
二、债款转让的含义
《民法通则》第91条不将合同债款债款转让区别,一概以债款人同意为树立或收效要件,除非法令规则或当事人约好,合同的性质规则,而《合同法》对债款的转让与债款的转让作了区别,债款的转让只须告诉债款人即可发作法令效力,债款人有必要向受让人实行债款,而债款的转让则须债款人同意为有用要件。笔者以为,《民法通则》的规则意图在于维护债款人的合法权益,而《合同法》的规则则重在维护债款人的合法权益,两者的价值取向纷歧,表现了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在80年代树立初和90年代完善过程中的利益挑选,更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开展与完善。
债款转让一般是出于某种原因,债款转让需向第三人实行。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我们收拾的有关债款转让合同的特征有哪些的相关材料。 对我们有所协助,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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