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在保障律师会见权方面前进了一大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7 13:28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则,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子审查起诉之日起,能够同在押的被告人会晤和通讯。
侦办阶段,受托付的律师能够会晤在押的违法嫌疑人。
可是,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晤当事人要经检察院同意。侦办阶段律师会晤当事人不只需求同意,还要有侦办人员伴随。律师与当事人说话内容遭到严厉约束,会晤要承受监听。侦办机关假如不想让当事人见律师,往往回绝见律师,律师见不到创办人,交不上会晤请求,就无法会晤当事人。我曾办过一个刑事案子,跑了三个月,都说承办人出差了,知道侦办终结我也没有会晤到当事人。
会晤难是刑事辩护律师一个头痛问题。
全国律师协会递交到全国人大的《刑事诉讼法批改案草案》对律师会晤问题提出11条批改定见。
本年经过的新《刑事诉讼法》部分采用了全国律协的定见,将第三十六条改为二条,作为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修改为: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能够同在押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会晤和通讯。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答应,也能够同在押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会晤和通讯。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托付书或许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晤在押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组织会晤,至迟不得超越四十八小时。
“损害国家安全违法、恐怖活动违法、特别严重贿赂违法案子,在侦办期间辩护律师会晤在押的违法嫌疑人,应当经侦办机关答应。上述案子,侦办机关应当事前告诉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晤在押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能够了解案子有关状况,供给法律咨询等;自案子移交审查起诉之日起,能够向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依据。辩护律师会晤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新《刑事诉讼法》和现行《刑事诉讼法》比较有以下四点不同:
1..需求经侦办机关同意的案子限于损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特别严重贿赂罪,大大约束了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批阅权。其他案子律师会晤违法嫌疑人不再需求检察院、公安局的同意文书。省去了批阅手续,节省了律师的时刻,断绝了公安局、检察院阻止律师会晤的途径。
2.律师会晤由看守所组织。不再由公安局、检察院组织,公安局、检察院办案人员不再伴随。
3.律师能够和当事人自在说话。不再受监督和监听。
4.律师会晤当事人的时刻和次数不再受约束。
新《刑事诉讼法》尽管没有彻底采用律协的定见,但在保证律师会晤权方面现已前进了一大步。
侦办阶段,受托付的律师能够会晤在押的违法嫌疑人。
可是,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晤当事人要经检察院同意。侦办阶段律师会晤当事人不只需求同意,还要有侦办人员伴随。律师与当事人说话内容遭到严厉约束,会晤要承受监听。侦办机关假如不想让当事人见律师,往往回绝见律师,律师见不到创办人,交不上会晤请求,就无法会晤当事人。我曾办过一个刑事案子,跑了三个月,都说承办人出差了,知道侦办终结我也没有会晤到当事人。
会晤难是刑事辩护律师一个头痛问题。
全国律师协会递交到全国人大的《刑事诉讼法批改案草案》对律师会晤问题提出11条批改定见。
本年经过的新《刑事诉讼法》部分采用了全国律协的定见,将第三十六条改为二条,作为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修改为: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能够同在押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会晤和通讯。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答应,也能够同在押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会晤和通讯。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托付书或许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晤在押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组织会晤,至迟不得超越四十八小时。
“损害国家安全违法、恐怖活动违法、特别严重贿赂违法案子,在侦办期间辩护律师会晤在押的违法嫌疑人,应当经侦办机关答应。上述案子,侦办机关应当事前告诉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晤在押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能够了解案子有关状况,供给法律咨询等;自案子移交审查起诉之日起,能够向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依据。辩护律师会晤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新《刑事诉讼法》和现行《刑事诉讼法》比较有以下四点不同:
1..需求经侦办机关同意的案子限于损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特别严重贿赂罪,大大约束了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批阅权。其他案子律师会晤违法嫌疑人不再需求检察院、公安局的同意文书。省去了批阅手续,节省了律师的时刻,断绝了公安局、检察院阻止律师会晤的途径。
2.律师会晤由看守所组织。不再由公安局、检察院组织,公安局、检察院办案人员不再伴随。
3.律师能够和当事人自在说话。不再受监督和监听。
4.律师会晤当事人的时刻和次数不再受约束。
新《刑事诉讼法》尽管没有彻底采用律协的定见,但在保证律师会晤权方面现已前进了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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