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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的特别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30 09:58
发作劳作争议,咱们知道能够经过裁定处理,裁定委员会受理劳作争议也是需求必定条件的,有些劳作争议案子他们是不能受理的,那么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统辖规模的特别规则有哪些,就这个问题听讼网小编为你整理了相关的常识,信任看过下文你会有所了解,一同往下看吧。
依据《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国务院令第117号)第17条规则:“县、市、市辖区裁定委员会担任本行政区域内发作的劳作争议。设区的市的裁定委员会和市辖区的裁定委员会受理劳作争议案子的规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则”。此外,关于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的统辖规模,还有以下几项特别规则:
一是依据《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第十八条规则:“发作劳作争议的企业与员工不在同一个裁定委员会统辖区域的,由员工当事人薪酬联系所在地的裁定委员会处理”。原劳作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若干问题解说》(劳部发〔1993〕244号)第十四条规则:“员工当事人薪酬联系所在地是指向员工发放薪酬的单位所在地”。
二是依据原劳作部《关于劳作争议案子统辖规模的复函》(劳部发〔1995〕209号)规则:“……依据便利员工的准则,能够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则,按因实行合同发作的胶葛由合同签定地或实行地人民法院统辖的准则,也能够由劳作联系两边当事人在劳作合同有关裁定条款中约好的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统辖。”
三是依照劳作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首钢总公司迁安矿团体劳作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1999〕162号)规则:“外省企业员工在京实行劳作合同时发作的团体劳作争议,应由企业所在地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受理”。
以上便是咱们关于“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统辖规模的特别规则有哪些”的法令回答,从上文可知,这几项特别规则首要体现在“发作劳作争议的企业与员工不在同一个裁定委员会统辖区域的,由员工当事人薪酬联系所在地的裁定委员会处理”、和“……依据便利员工的准则,能够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则,按因实行合同发作的胶葛由合同签定地或实行地人民法院统辖的准则,也能够由劳作联系两边当事人在劳作合同有关裁定条款中约好的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统辖。”,以及“外省企业员工在京实行劳作合同时发作的团体劳作争议,应由企业所在地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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