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司法公正保卫公民“扭送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3 19:462年前,河南巩义市人白向阳发现通缉犯刘进学,遂向公安机关陈述,并组织抓捕。其间,刘猝死。法院一审确定,白向阳及三个火伴犯有不合法拘禁罪,别离被判十年以上徒刑。而一些重视此案的刑法专家则以为,白向阳等人的行为不构成违法。
此案现已诉至郑州市中院,在二审落判之前,咱们仍可等待一个公平的裁判。评论白向阳等人的罪与非罪、罪重或罪轻,无妨再等上一些时日。但关于大众而言,有两个问题却亟待解疑释惑:一是公民能否扭送通缉在逃嫌犯?二是公民的扭送行为是否有必要以无利害关系为条件?
按说这些都不该成为问题。公民当然有扭送权。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具体规则了“任何公民都能够当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许人民法院处理”的四种景象:(一)正在施行违法或许在违法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本案中,刘进学正归于“通缉在案”。白向阳发现刘的踪影后,也与公安机关进行了联络,并与公安人员协商了合作抓捕的细节。但由于在盯梢过程中嫌犯忽然泊车并预备脱离,白向阳组织的盯梢人员为免嫌犯逃脱,采取了强即将刘拉上自己的车,以便与等候在某路口的公安人员会集。假如没有后边的嫌犯猝死,我想这个规范的“扭送”程序,是不会有太多贰言的。
从报导中看,嫌犯刘进学的猝死,经郑州和上海两家技术部门别离判定,均确定其死由于“外伤和心情激动等要素诱发冠心病急性发生,导致逝世。”这儿的“外伤”,也被确定为“损害细微,缺乏丧命,可扫除机械性暴力逝世,可扫除机械性窒息逝世。”假如扭送过程中的暴力行为并无过当,却要扭送人来承当刑责,这将是对扭送准则的丧命冲击。难不成,还让勇于与违法作斗争的公民在施行扭送之前,先查询一下对方有没有或许导致发生的急性病?这当然背离了法令与实际。咱们也能够把扭送人替换成差人。假设在差人抓捕嫌犯的过程中,嫌犯也由于“心情激动等要素诱发心脏病急性发生,导致逝世”,差人是否也需求承当刑事责任?
一审判决确定白向阳等人构成不合法拘禁罪的一个重要理由在于,司法机关证明,白向阳与刘进学存在经济纠纷。换言之,白向阳如此热衷于盯梢、扭送刘进学,乃是有其个人意图在里面。但扭送并不排挤个人意图,乃至不问个人意图。这就像告发相同,哪怕是某个糜烂集团内部因分赃不均而彼此告发,检察机关也应将之作为“告发”来处理。告发动机不纯并不能否定告发的法令性质。为给亲人看病而掠夺和为个人吃苦而掠夺,动机上有底子不同,行为上却都表现为“掠夺”。因而,都应按掠夺来处理。夹杂着个人动机的扭送与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扭送,虽有品德境地的凹凸区别,但并不影响扭送的法令性质。强要以“动机”论来作为究责的理由,着实勉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