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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关系是指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2 12:52
起强制医疗,望文生义即非自愿的强制医治。广义的强制医疗,是指国家为避免公共健康危机,通过对患者疾病的医治,以治好疾病、避免疾病传达、保护大众健康利益,具有强制性、非自愿性、公益性的特色,首要包含性病、吸毒、精神病、传染性公共疾病等,恳求判定离婚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我们介绍强制医疗联系是指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则:施行暴力行为,损害公共安全或许严重损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判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持续损害社会或许的,能够予以强制医疗。强制医疗的决议机关为人民法院,履行机关为公安机关。详细而言,人民法院担任强制医疗决议书的作出,公安机关担任强制履行。
在新刑诉法详细规则强制医疗程序之前,我国强制医疗方法首要有三种:一是医疗保护性住院,又称“医疗关照准则”,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依据精神科执业医生的主张,决议将精神病患者住院医治;二是保安性强制住院,即依据刑法第18条关于“政府必要时对不负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规则,实践中由公安机关决议对闯祸肇祸的精神病人施行的强制医疗;三是救助性强制医疗,即民政机关施行的对漂泊精神病人和无家可归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传统实践操作中,这三种旧方法均不需求通过司法检查,且后两种方法完全由行政机关主导,导致司法实践中“被精神病”现象的不断发作,一起也使很多应当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无法及时得到医治。
强制医疗作为为了社会的共同利益而对法定的特定人群束缚社会活动范围并予以医学医治的一项强制办法,不仅仅触及医学问题,也是一个直接联系到公民权利义务甚至人身自由的法令问题,故该准则有必要遭到严厉的法令标准和监管,遵从法治社会司法终究判决的准则,由司法机关来居中决议计划。《刑事诉讼法》第285条第1款清晰将强制医疗决议权授权人民法院行使,强制医疗准则正式由行政化走向了司法化,由中立的第三方法院做出决议,保证了其公正性和程序正当性。
涉案精神病人冯某是35岁男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海淀警方刑事拘留,后经判定被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被警方送北京市健康医院采纳暂时的保护性束缚办法。因冯某涉嫌在精神病发病期间施行敲诈勒索行为,海淀公安分局向海淀区检察院移交强制医疗定见书确定:冯某以非法占有为意图,以打电话发短信的方法,对被害人林某进行要挟,敲诈勒索35万元,后被捕获。经判定,冯某确诊偏执性精神障碍,无刑事责任能力。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特别程序第四章规则了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适用强制医疗的相关条件,即要求曾施行暴力行为、损害公共安全或许严重损害公民人身安全、一起有持续损害社会或许的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才可予以强制医疗。本案中,涉案精神病人冯某虽运用发短信的方法,对被害人及其家族进行人身要挟,但他并未实践施行暴力行为,更未形成严重损害公民人身安全的客观成果,因而本案不符合刑诉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则强制医疗的相关条件。终究,海淀检察院依法决议不提出强制医疗请求。
关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求持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免除定见,报决议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同意,更多法令知识请到听讼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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