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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6 13:29
股权质押
所谓股权质押,简略而言,是指出质人以其所具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建立的质押。依照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令准则的规则,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力质押。股权质押就归于权力质押的一种。因建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获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对在股权上建立担保物权,许多国家的法令都有规则。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46条(注:卞耀武:《今世外国公司法》,法令出版社1995年版,第388 页。)、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3条(注:卞耀武:《今世外国公司法》,法令出版社1995年版,第303页。)均触及对股份典当的规则。比较典型的是日本法令的有关规则。日本《有限公司法》第32条规则“得以比例为质权的标的。”(注:卞耀武:《今世外国公司法》,法令出版社1995年版,第544 页。),日本《商法》第207条又规则“以股份作为质权标的的,须交给股票(注:卞耀武:《今世外国公司法》,法令出版社1995年版,第617页。)可见,日本的公司法对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具有的股权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具有的股权为质权标的而建立股权质押别离作了比较清晰的规则。
我国公司法对股权质押缺少规则,但公司法公布之前实施的《股份有限公司标准定见》答应建立股份典当。(注:《股份有限公司标准定见》第30条。)公司法之后出台的担保法,才真实确立了我国的质押担保准则,其间包含关于股权质押的内容。如《担保法》第75条2项规则“依法能够转让的股份、股票”能够质押,第78条又作了进一步弥补。别的,1997年5月28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商出资企业出资者股份改变的若干规则》,对外商出资企业出资者“经其他各方出资者赞同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注:1997年5月28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出资企业出资者股权改变的若干规则》第2条第(4)项。)予以特别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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