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向非直系亲属赠与房产应该哪时候缴纳营业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3 22:26网友发问:
2006年某公民甲签定一份拆迁安顿协议,获补偿什物房产一套,所以当年办了公证,赠与他的非直系亲属乙。2013年,甲凭拆迁安顿协议处理该处房产产权证后,乙持2006年公证书向房子挂号部分处理赠与房产过户手续。
请问甲赠与房产,是按旧营业税法令,不属于营业税纳税规模,仍是按新的营业税法令,要视同出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律师回答:
《营业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则,纳税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视同发作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许个人将不动产或许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许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告诉》(国税发〔1993〕149号)规则,出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履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5〕172号)第三条规则,纳税人申报时,一起出具房子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刻不一致的,依照“孰先”的准则确认购买房子的时刻。即房子产权证上注明的时刻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刻的,以房子产权证注明的时刻为购买房子的时刻;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刻早于房子产权证上注明的时刻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刻为购买房子的时刻。
第四条规则,个人将经过受赠、承继、离婚产业切割等非购买方式获得的住宅对外出售的行为,也适用《告诉》的有关规则。其购房时刻按发作受赠、承继、离婚产业切割行为前的购房时刻确认,其购房价格按发作受赠、承继、离婚产业切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认。个人需持其经过受赠、承继、离婚产业切割等非购买方式获得住宅的合法、有用法令证明文书,到当地税务部分处理相关手续。
依据上述规则,2006年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送其他个人,但不动产所有权未依法搬运,于2013年依法处理不动产所有权搬运(房子产权证),应视同出售不动产,交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