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1 16:13发布部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发[2008]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当地税务局:为标准触及增值税抵扣凭据(包含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为小规模交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品运输业一致发票、废旧物资发票)税收违法案子的协查作业,进步案子协查质量,国家税务总局对以往有关税收违法案子协查作业的标准性文件进行了修订和整合,制定了《增值税抵扣凭据协查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履行,在履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增值税抵扣凭据协查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标准触及增值税抵扣凭据(包含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为小规模交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品运输业一致发票、废旧物资发票,下同)税收违法案子的协查作业,进步案子协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办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触及增值税抵扣凭据税收违法案子的协查(以下简称协查)是指各级税务机关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在案子查看过程中,案发地稽查局(以下简称托付方)将查看发现有疑问或许已确认虚开的增值税抵扣凭据及相关信息发送给涉案地稽查局(以下简称受托方),受托方对增值税抵扣凭据所记载的经济事项和反映的经济活动进行查看处理、获得相关根据并反应协查成果的作业。第三条 协查作业遵从实在、合法、相关和安全的准则。第四条 协查作业由稽查局担任完结。第五条 协查作业应经过协查信息办理体系(以下简称协查体系)展开,合作寄送纸质根据材料。除还有规则外,托付方不得发纸质协查函,受托方收到纸质协查函应予退回。
第二章托付协查处理
第六条 托付方在案子查看过程中,应根据案情需求经过协查体系建议协查。第七条 托付协查函的内容包含:发票的信息和《关于××案子的协查要求》(以下简称《协查要求》)。《协查要求》的内容包含:根本案情、已把握的疑点或头绪、其他需求阐明的事项、担任案子查看和协查作业的联络人和联络方法。需求受托方合作查看的内容、取证要求、回复期限、组卷及寄送要求等。第八条 建议托付协查应遵从以下要求和程序:(一)托付协查函录入的增值税抵扣凭据信息应与纸质票面信息一起。选用电子信息导入方法的应契合协查体系导入数据的格局要求,对缺项的信息予以补录,使电子信息与纸质票面信息一起。如无纸质发票,应录入托付方被查目标信息和增值税抵扣凭据的电子信息。(二)根据协查的发票数量,托付方可挑选依照“受托方被查目标一户一函”或“托付方被查目标一户一函”方法安排发函,协查函的称号一致为“××案子协查-××交税人”。(三)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安排查处或督办的重大案子,应录入案子编号。(四)托付方担任人应对待发托付协查函进行批阅。(五)已确认虚开增值税抵扣凭据的案子,托付方应在经过网络发送托付协查信息后1个作业日内,将纸质《已证明虚开通知单》及相关根据材料依照案子保密的有关要求寄送受托方。(六)托付方与受托方应一起做好信息沟通作业,沟通案情头绪,及时向上级督办稽查局报告发展状况。(七)托付方收到受托方回函后,应做好统计剖析作业,包含协查体系内的数据统计剖析和受托方寄来的《增值税抵扣凭据案子协查檀卷》(以下简称《协查檀卷》)的收拾和剖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