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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抚养费案件诉讼时效的适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7 17:22

追索抚育费案子诉讼时效的适用——顾X与周X追索抚育费胶葛上诉案
关键词:诉讼时效抚育责任身份权
【案由】抚育费胶葛
【案号】(2008)苏中少民终字第0057号
【审判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公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上诉人】周x(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顾x(原审原告)
【威望录入】最高公民法院《公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24期裁判规矩:
追索抚育费原则上应不适用诉讼时效。
根本案情:
黄 x系被上诉人的生母,上诉人系被上诉人的生父。1995年10月,黄x与案外人顾x挂号成婚。1996年8月,黄x与上诉人在舞厅相识并发作好感,后两人发作婚外两性联系,黄x由此怀孕并于1997年6月生下女儿(被上诉人),后被上诉人一向跟从黄x日子,上诉人对此并不知情,未付出过抚育费、教育费等费用。1998年10月,上诉人与案外人陈x成婚,婚后育有一子。2008年2月,被上诉人以上诉人未尽抚育责任为由,向其追索抚育费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诉人付出抚育费。经DNA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亲生血缘联系。
争议关键:
被上诉人追索抚育费的行为是否超越诉讼时效。
裁判理由:
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爸爸妈妈对子女有抚育的责任,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爸爸妈妈给付抚育费的权力。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平等的权力,不直接抚育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当承当子女的日子费和教育费。上诉人系被上诉人的生父,理应承当对被上诉人的抚育责任。恳求抚育费是权力人根据身份联系发作的恳求权,尽管也触及必定的产业权益,但身份权毕竟是品格利益的延伸,且其主要仍是身份利益,故根据身份的恳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因而,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付出自 1997年6月起至2008年1月的抚育费,并自2008年2月起每月担负被上诉人抚育费至被上诉人能够独立日子止。
适用法律:
《中华公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爸爸妈妈对子女有抚育教育的责任;子女对爸爸妈妈有奉养搀扶的责任。
爸爸妈妈不实行抚育责任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日子的子女,有要求爸爸妈妈交给抚育费的权力。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平等的权力,任何人不得加以损害和轻视。
不直接抚育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担负子女的日子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日子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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