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9 00:55国内外民事立法、判例与学说对医疗事端危害补偿的性质议论纷纷。有的以为是违约职责,有的以为是侵权职责,有的以为是职责竞合,有的以为是综合性职责,即合同职责或是合同以外的包含无因办理或紧迫避险所发生的职责,有的以为是独立的民事职责。我以为,以上每种学说的提出都有其存在的理由和价值,可是不管把医疗事端危害补偿限定为以上那一种职责,对受害人的维护都是不行充沛的。如把补偿损失作为违约职责的方式之一,其规模一般只限于财产损失的补偿,不包含对人身危害的补偿和精力危害补偿的职责,而且合同危害补偿,法令常以采纳可“预见性”的规范,职责规模比侵权职责小。在侵权职责中,因身体遭到损伤而发生的危害补偿恳求的诉讼时效只要1年,而违约职责的诉讼时效为2年。因而,两者各有利害。实施职责竞合,答应受害人从中挑选最有利的一个诉因提起诉讼十分要害。可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受害人一般都对医疗事端的特色不熟悉,再加上本身法令知识影响以及其它各种的原因,难以明晰地的掌握挑选成果的利害,假如受害人没有挑选到最佳的职责方式,那么他的合法权益就难以得到充沛维护,这与法令功用相违背,一起也暴露了答应竞合挑选立法形式的坏处。可是,假如在违约职责与侵权职责之外再设一个独立职责准则,尽管克服了前两者的缺陷,必定引起我国整个民法系统的改变以其他一系列法令、法规的改变,既浪费了立法资源,又不利于维护法令准则的完好与安稳。至于综合性职责中说到无因办理或紧迫避险所发生的职责,这种提法彻底忽视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工作性质、法定职责和职责,割裂了与受害人之间的必定联系,不可取。不过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对医疗事端危害补偿的性质提出不同的学说并未对实践裁判形成显着影响,法官裁判时,首要依侵权职责进行判定。若两边有合同约好,既没有违背法令规则,也没有精力危害补偿内容,应以合同来追查医疗机构职责。这样既表现了当事人认识自治,又表现了当事人处分权,即对其对诉讼权力的实表实际权力的分配。假如两边没有合同的约好,从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动身,确认医疗事端职责是一种特别的侵权职责,其理由如下。
(一)特别的差错准则。《医疗事端处理法令》(以下简称《法令》)规则“差错形成患者人身危害事端”,强调了差错在构成医疗事端中的重要性,表现了差错职责作为我国侵权行为最基本的归责准则。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则,违约职责是无差错职责准则。
(二)特别的举证职责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以下简称《依据规则》)中规则,“医疗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差错承当举证职责。”从中能够看出医疗事端补偿职责是实施举证职责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