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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9 03:18

【公布部分】:北京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7-4-25 【法令文号】:京劳社工发【2007】71号  【履行日期】:2007-4-1  北京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京劳社工发【2007】71号  关于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员工交纳根本养老保险费的告诉各区县劳作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集团(总公司),中心在京企业,计划单列企业:为实在保护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工伤员工的合法权益,使工伤员工到达国家规则的退休年龄后,其享用的根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受丢失,经研究决定,已参与我市根本养老保险的一级至四级工伤员工,在未到达退休年龄前,由用人单位与工伤员工以伤残补贴为基数依照《北京市根本养老保险规则》(2006年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及相关规则交纳根本养老保险费;在2007年4月1日前中止交纳根本养老保险缴费的,应该处理补缴手续。补缴时,以一级至四级工伤员工相应补缴年度的伤残补贴为基数,按历年规则的份额补缴根本养老保险费,并按规则的份额计入根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缴时,不按《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根本养老保险规则>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养发[2007]21号)文件的规则乘以系数。本告诉自2007年4月1日起履行。国家新公布的法令、法规对一级至四级工伤员工交纳根本养老保险有新规则的,按新的规则履行。北京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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