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之后未办复婚手续一起生活不受法律保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6 14:23案情:
张某(男)与王某(女)于1995年8月结为夫妻,婚后不久,因家爱情不好,两边常发生争执。2003年7月两人到民政部门处理协议离婚手续,一段时间后,经亲戚朋友再三说和,两人爱情日渐康复,两人便于2004年5月在未实行复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又以夫妻名义共同日子,街坊也都以为二人已和好如初。2006年 6月起,张某因作业繁忙常常加班至深夜,王某便开端对张某发生置疑,且不听任何解说就大吵大闹,二人爱情再次出现裂缝。张某要求和王某离婚,而王某称自己现经怀孕,依据《婚姻法》规则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坚决不离。
法律规则是怎样的呢?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则:女方在怀孕期间和临产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刘某与高某在离婚后两边未再婚,未实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日子,依据有关法律规则属不合法同居联系,因而,高某怀孕并非在其与刘某婚姻存续期间,而是在不合法同居期间。那么,女方在不合法同居期间怀孕,男方提出免除不合法同居联系是否受《婚姻法》上述规则的约束呢?因《婚姻法》第34条维护的条件是合法的婚姻联系,女方在不合法同居期间怀孕,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则,为了严厉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处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案子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则,对男方诉到法院要求免除不合法同居联系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即应作出免除不合法同居联系的判定。女方临产后,再处理子女抚育问题。
因而,张刘某与王某未按法律规则处理复婚登记手续,属不合法同居,虽王某现已怀有身孕,但仍不受《婚姻法》的维护。张某可诉至法院要求免除其与王某的不合法同居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