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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领以前月份的工资怎么计算个人所得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6 22:29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纳税机关与自然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办理进程中所发作的社会关系的法令标准的总称。那么补领的薪酬呢?下面听讼网小编来为你回答,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一家新办外资企业,有两个办理人员从建厂至今未领过薪酬,其中有一个是外籍人员,现在他们一次补领曾经的薪酬,该怎么核算个人所得税额?
粤地税发[1999]239号《关于对补发以往月份薪酬核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告诉》规则:“对纳税人收取补发以往月份的薪酬(含补助、补助),能够把补发的薪酬分摊回所属月份与所属月份薪酬薪水所得兼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其核算公式如下:
所属月份补发薪酬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薪酬 原所属月份的薪酬薪水所得]-费用减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交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例:某单位干部陈某10月份收取了7月至9月的补发薪酬360元,每月120元。陈某7月至9月薪酬、薪水所得别离为1100元、1800元和2200元,已别离交纳个人所得税15元、75元和115元,陈某收取的7月至9月的补发薪酬应补缴多少个人所得税?
(1)7月份补发薪酬应纳税额=[(120 1100)-800]×5%-15=6(元)
(2)8月份补发薪酬应纳税额={ [(120 1800)-800]×10%-25}-75=12(元)
(3)9月份补发薪酬应纳税额={[(120 2200)-800]×10%-25}-115=12(元)
陈某收取7月至9月的补发薪酬应补缴个人所得税30元。“
外籍人员也适用上述规则。
以上就是小编为我们收拾的相关常识,信任我们经过以上常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假如您还遇到什么较为杂乱的法令问题,欢迎登陆听讼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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